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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新时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体系创新与完善
李立景 张萍 李玉琼

  

  

  

   李立景

  □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方法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需要增强跨学科意识,超越部门思维惯习,构建多元主体环形协商、协作、协同程序模式,完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协商式监督模式,完善协商、协作、协同治理模式的规范保障。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顶层政策制度设计框架,具有社会治理方法论的功能,这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创新与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方法论遵循。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方法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需要增强跨学科意识,超越部门思维惯习,构建多元主体环形协商、协作、协同程序模式,完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协商式监督模式,完善协商、协作、协同治理模式的规范保障。

  多元协同:重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实践规则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程序构建具有自身特定的法理基础,多元主体协商、协作、协同话语程序模式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如果仅仅局限于检察机关的视角,缺乏多元主体视域融合的沟通之维,在实践中难以被真正采纳落实,这就需要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融入社会治理话语体系,把检察建议功能的发挥置放于新时代协同治理的格局中去谋划形塑自身角色,从案件的偶发事件性关系转向常态性协同合作治理关系,实现检察系统内部以及与外部组织和社会的协商、协作、协同;构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多元主体环形协商、协作、协同程序模式应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动,以协同倍增效应增强治理合力。

  协商以强调对话和沟通达成共识或化解分歧,协作以助力为实现共同目标,各方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协同以彰显不同主体间的资源整合和相互作用,追求整体效果最优。协商是协作和协同的基础,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共识、明确目标;协作是在协商基础上进行的行为框架;而协同则是在协作基础上实现的更深层次、更系统全面的合作质效延伸。协商、协作和协同是多元主体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三个环节,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整体效能的提升。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话语实践是新时代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宏大话语体系的子系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多元主体协商、协作、协同治理模式要坚持依靠党委领导,积极谋求政府支持,以开放民主的心态畅通被建议机关和社会公众协同参与的表达渠道,通过信息互通、资源整合、协作配合实现优势互补,达成紧密合作与互动,共同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提升治理质效。多元主体协商、协作、协同的话语实践规则应当体现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立项、调查核实研究、制作与送达、督促落实等各个阶段,以更好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

  跨越部门思维:以跨学科复杂视角深度发掘检察建议制度意蕴

  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是中国基层治理体系的三要素。社会治理是多主体、多学科的知识话语共识性协同实践,话语共同体是社会治理行动共同体的基础,跨学科研究是通过促进学科间对话形成话语共识的过程,跨学科意识有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知识话语共同体构建。检察建议作为中国特色的协同社会治理制度话语,需要通过理论话语转换,发挥规范引领实践的治理效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机制是社会治理系统的子系统,强化跨学科视角分析是其适应社会治理复杂性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需要。社会治理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具有跨学科复杂多元的系统性知识话语体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过程是社会治理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接受、认同和实践的过程,这就吁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生产,应跨越学科藩篱和不同知识类型之间的冲突,以学科对话融合,增进社会治理的知识共识与协同,并遵循知识创新扩散的规律。当前,检察建议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且长期以来,缺乏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与融合。因此,跨越部门思维,加强跨学科研究与融合,不仅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利于积极推动多学科专业人才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之中,形成社会治理知识话语共同体。

  机制保障:检察建议管理的完善

  完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是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完善检察建议评估考核机制。检察建议的制发主体是检察机关,就评估考核机制而言,应建立多层次主体评估考核机制,激发不同主体的动力机制,强化对单位开展整体性评估考核。其次,建立涵盖社会治理多学科的开放型外部参与的跨学科专家库,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知识产品质效,克服基层检察机关专业知识受限于检察业务,难以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度研究的困局。再次,建立检察建议的协同研究网络,邀请不同学科、部门行业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加入研究团队,形成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力量,与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建立常态化的合作关系,构成检察建议的协同研究共同体和协同治理实践共同体。最后,建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开放型平台,优化协同管理流程与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线索收集与研判、协同制发检察建议、跟踪落实与督促等各个环节,增强检察建议的科学性、民主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推动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完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检察建议的多元化和协同化、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协商监督:提升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质效

  协商民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可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动协商监督正是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走向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表征的多元主体协商监督是检察建议机制顺应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的价值逻辑使然。

  协商监督是中国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监督与协商并非冲突,可以共容;监督的本质是问题的发现,建议是解决的途径,协商是方式。将协商融于监督,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精神植入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建议机制,以协商式监督构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理论基础具有可行性、合理性以及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以协商式监督范式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嵌入统筹运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强化一体履职数据赋能,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打造跨地区、跨部门的检察建议治理协作网络,迈向新时代治理大格局。

  制度支撑:推进协商、协作、协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模式的规范保障

  目前,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具有检察系统内部的约束力,对于系统外的主体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因此,实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多元主体协商、协作、协同治理模式,需要更广泛的外部制度支撑。一是强化共治模式,通过多部门联合发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规范多元主体行为,加强“三书一函”等建议性治理形式的协同性和协调性,增强建议的权威性。二是在没有正式立法之前,可以考虑把检察建议作为独立的类型,对程序制发落实等问题作出单独的规定,以体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同共治的属性。三是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不同主体在落实检察建议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协商、协作、协同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充分利用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地方立法活跃的契机,及时跟进推动检察建议的制度性创新。

  [作者分别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法治与传播研究院院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二级检察官助理,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本文系(项目)第十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协商·协作·协同:跨学科视野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创新重构与质效提升研究》(GJ2024B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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