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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1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消火栓长期没水,竟无维修资金
政协委员发现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官推动解决
卢志坚 贺晓娟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贺晓娟)“消防系统瘫痪一直是小区业主的心病,这次在检察院的督促下修好了,业主们终于放心了。”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下称“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组织对某小区地下消防系统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参与活动的南通市崇川区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唐勇有感而发。

  2024年6月,唐勇向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反映,辖区某小区消防设备老化生锈,整个地下车库的消火栓无水可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院立即派检察官赶到现场调查,了解到该小区除室外消火栓外,消防控制室及水泵房等均设置在地下室,自2021年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排烟装置等消防设施都处于瘫痪状态,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在走访调查中,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早在2021年7月,消防大队就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后因未能整改到位,对物业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不是我们不想修,是没有钱,物业公司没有这部分预算,小区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为地下室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经理向检察官解释说。

  是否还有其他途径解决资金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发现该小区地下人防室由物业公司代为租赁管理、收取租金,但未按照《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规定,对人防收益单独列账,也未上缴收益至主管部门。

  2024年7月,南通开发区检察院与物业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开展磋商。两部门均认可检察机关查明的公益受损事实,但对落实维修资金存在分歧:人防主管部门主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消防系统设置在地下,非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于法无据。

  南通开发区检察院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共同缴纳,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的维修、改造。地下消防设施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遂于2024年9月分别向物业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收到建议后,物业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联合行动,对小区人防工程收益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算,收缴147万元补充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行服务合同,对消防设备进行更换维修。2024年10月,资金到位;11月底,消防设备完成更换维修;12月,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以前住着提心吊胆的,现在消防设施焕然一新,我们心里踏实多了。”小区居民张女士告诉回访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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