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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理论研究推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 明确具体工作抓手做实“三个管理”
· 以“三新”驱动法律监督模型矩阵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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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加强理论研究推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王光月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传统的检察业务,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政法领域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实践层面的不断探索和纵深推进,更需要通过构建刑事执行检察的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在理论层面作出提炼、论证和回应。

  实践推动理论,理论引领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传统的检察业务,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政法领域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做到“三个善于”,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实现聚焦主责主业,回归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本职本源,更好推动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基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如何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到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惩戒与保护并重,实现责任归属明晰、责任认定科学、责任追究到位,同时更要鼓励担当作为,加强履职保护,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回答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实践层面的不断探索和纵深推进,更需要通过构建刑事执行检察的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在理论层面作出提炼、论证和回应。

  目前,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研究的文章数量和质量不高。截至2024年12月,在中国知网以“刑事执行检察”为主题共搜索出500余篇文章,而且大多发表于报纸或者检察系统刊物,发表于核心期刊的文章较少,且这类文章大多是由检察实务部门的同志所撰写,学者撰写的文章屈指可数。二是研究主题和内容不够深入。相关研究缺乏体系性,大多是介绍工作经验,或者仅作宏观探讨,既未形成逻辑自洽的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体系,也缺乏对相关重点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深度研究。比如,检察机关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都存在争议,刑事执行检察的内在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包括如何理解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职能定位、权力体系、权力边界是什么等问题,都存在争议。三是对实践的回应和指引作用发挥不够。理论研究对实践关切不够,很多刑事执行检察实践中的问题和难点未引起学界重视。例如,如何认识派驻检察的职责定位,厘清派驻人员的权力清单,夯实派驻检察工作。又如,202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职能,解决“收押难”“送监难”问题,保障交付执行公平公正。再如,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如何更好运行,如何更好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从而实现三者有机融合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亟待研究的实践课题。

  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应强调融合性。一是学科交叉。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检察学、监狱学等诸多领域,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不同学科间要加强相互交流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向纵深发展。二是理论和实务交融。检察监督办案实践之于检察理论研究是一个富矿,关键是怎么去“开发”、研究。应当加强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互动,实务部门要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践中亟须解决的研究课题,理论界应加强对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对完善的解决路径,或者对实践中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可以一体遵行的法律适用规则,更好推动司法实践向纵深发展。三是内外交汇。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程中,一国刑事执行的状况可影响国家的法治形象,也是开展被判刑人移管、承认和执行外国罚没裁决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所考虑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国际法和区域国别法律制度、检察制度研究,更好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引领作用。应当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相关刑事执行制度和强化对监狱等执行刑罚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设计,研究国际条约中关于被执行人权益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相关规定,以及加强国家间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等。同时,也可以将我国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向国外传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检察故事。

  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应强调系统性。首先,应当加强刑罚学的研究。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范畴。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犯罪论的研究十分关注,也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更好地推动刑法理论的纵深发展,形成了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相比较而言,刑罚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无论是从理论研究的广度深度,还是对立法的引领以及更好指导实践等,都没能更好发挥作用。其次,应当加强刑罚执行制度研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不仅体现在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还体现在裁量的刑罚是否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尤其是,刑罚执行既与罪犯实际被关押的期限等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还影响到罪犯改造表现等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近些年,实践中屡有出现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违法执行乱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律适用以及法治国家的更高需求。应加强刑罚执行相关制度的深入研究,从更好执行法院裁判、加强对罪犯教育改造、实现刑罚功能等角度,切实发挥刑罚执行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最后,应当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宽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扩张到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等。2014年,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至此,检察机关承担了对全部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这既体现了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也能更好发挥对刑事执行活动一体监督、提升监督质效的制度优势。因此,应当加强对相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研究,更好指导检察实践,实现刑罚执行和检察监督的双赢共赢。

  建立相融互促的刑事执行检察大研究格局。最高检党组提出,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推动检察工作与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相融互促。一是以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为统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自2018年成立以来,汇集了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和实务界的相关专家、实务工作者,每年召开刑事执行检察研讨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举行专题征文、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相关专项研究等,较好地发挥了研究理论、推动业务、培养队伍、交流经验等多维一体的重要作用,引领和推动全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与实践。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也要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研究骨干的培养、发现和使用,组织人员力量集中攻坚和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更好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二是充分发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作为最高检唯一的刑事执行检察研究基地,具有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要充分发挥研究中心的学科优势和专业特长,配合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开展一些常规性、常态化的研究,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深度融合。三是鼓励全国高校、研究机构和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研究。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是开放式的,欢迎全国各政法院校和研究机构积极参与,形成“内外联动、覆盖全面、保障有力”的整体研究格局。要充分发挥各自研究优势和特长,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开展互动型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可以多种形式、不同载体呈现,不断丰富和繁荣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目前,有的高校专门设立常态化的刑事执行论坛等活动,持续推动刑事执行理论和实践研究,有的省法学会依托犯罪学研究会等开展对刑事执行相关问题的研究,有的省法学会专门设立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等,这些活动都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刑事执行理论和实践的开展,对于推动刑事执行以及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发挥了很好的助力作用。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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