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办案,积极服务治理,扎实推动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落实,高质效护航安全生产大局。
宽严相济,强化监督办案职能履行。一是依法惩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重点惩治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犯罪;对犯罪情节轻、主观恶性小、矛盾化解好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通过上下联动、成立专班等形式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就证据收集、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成功、稳妥办理相关案件。三是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以安全生产领域“亡人事故”专项监督为抓手,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依托开展立案监督,着力解决有案不移等问题。
健全机制,凝聚内外互动工作合力。一是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两次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从省级层面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刑双向衔接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规范证据收集与移送流程,牵头制定并与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下发《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证据要素与移送流程(试行)》,针对性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因时过境迁而导致实物证据毁损灭失、言词证据难以取得,以及证据转换运用困难等问题,指引相关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查处或事故调查中,参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收集证据,行刑衔接更加顺畅。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同,畅通“四大检察”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与预防并行的全链条系统监督合力。
协调联动,推进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一是聚焦“九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和“一老一小”特殊群体,与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开展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二是针对燃气六个突出问题,依托“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和“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与省住建厅联合开展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三是为探索破解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安全领域存在的复杂疑难问题,在成都、绵阳开展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专项监督试点。
主动作为,服务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一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问题调研,针对主体责任、基础保障、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治理建议。二是制发检察建议,通过“个案办理—类案审视—行业治理”层层递进的工作路径深度融入治理,针对类案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问题解决、隐患消除。三是履行安全生产检察普法责任,深入工业园区、企业调研座谈,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