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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1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找准过罚不当的“病根”
蒋长顺 方增梅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方增梅)“要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这次培训给了我们很大启发,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深入理解法条背后的价值和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近日,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班进行法律知识讲座,课后该部门执法人员深有感触地说道。

  2024年7月,该院在办理一起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发现,某酒厂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违规使用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俗称“甜蜜素”),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苞谷酒,并处罚款。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省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上述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该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案件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较重罚款,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不利于保护涉案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充分调查核实后,2024年8月,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指出其对该酒厂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将严格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为全面梳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类似食品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的问题,2024年10月,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与检察技术部门协作配合,自主研发了食品经营者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数据与相关经营者登记许可数据进行碰撞,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线索53条,经过分析研判,已核实5件,办理类案2件。

  在保护食品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座谈,就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和处罚情况进行调研,同时依托数字模型推送线索,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部分食品经营者存在无证和超范围经营、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流动大、人员法律及安全意识不强等监管难题,同时发现该行政执法机构与登记许可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导致执法过程存在对处罚主体身份核查不准确、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从社会治理角度,建议行政机关从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完善食品经营者监管档案等方面强化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推动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规范统一。

  “法律监督模型是数字检察落地见效的重要体现和突破口。检察人员依托模型对涉食品经营者行政处罚开展法律监督,可以实现由点到面、由一域到全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该院检察长易爱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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