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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1月3日(总第10775期)

  房彩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房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民终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现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皖1622执恢36号。因被执行人房彩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2024)皖1622执恢36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保单收益。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622执恢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24)皖1622执恢36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吴冬瑞:本院受理原告石振鹏与被告吴冬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6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内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许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朱仕泽、詹水平、何学敏、陈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朱仕泽、詹水平、何学敏、陈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803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对朱仕泽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仕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卡号为6222523214783839的信用卡本金25273.6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27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信用卡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516元,被告朱仕泽负担600元;公告费180元,由被告朱仕泽负担。对詹水平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本金47947.1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7947.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4日起,按日利率0.035%计算至信用卡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2元、公告费180元,由被告詹水平负担。对何学敏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本金22150.3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150.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信用卡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600元,被告何学敏负担622元;公告费180元,由被告何学敏负担。对陈伟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本金23728.2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728.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信用卡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550元,被告陈伟负担631元;公告费18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宋圳、陈士彬:本院受理原告韩红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090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韩红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2024年8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曙光:本院受理原告潘冬诉被告杨曙光、第三人阜阳民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林:本院受理安徽学士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自强: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贾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志雄:本院受理张培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志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培连货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4.745%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814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范志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大军: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永顺装饰有限公司诉李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32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吾岗: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永驰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6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生进: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艳诉你、郑好荣、刘常乐、董昊、第三人安徽宸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9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军、李桂:本院受理阜阳市颍州区保锋烟酒店与杨军、李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21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雪军:本院受理吴国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吴国敏货款1478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782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59元,诉讼保全费1260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李雪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闫丹丹:本院受理原告高霞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4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雷:本院受理原告王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借款5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岳礼: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阜阳市尤佳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4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淼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昊天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干:本院受理原告洪源诉被告陈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青: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03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4)皖0103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兰、安徽搏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祖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臻维建设有限公司诉安徽搏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兰、汪祖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4)皖0111民初19880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健、朱超、张显亚:本院受理原告杨才富与被告胡健、朱超、张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7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倩:本院受理原告何健诉被告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雨蒙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远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安徽雨蒙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婷、张传军:本院受理周书玲与杨婷、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哲:本院受理原告费春峰诉被告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9722.26元及利息(以119722.26元自起诉之日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东:本院受理王晨与汪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才:本院受理杨阳与姚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孝山:本院受理薛自雷与潘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2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奚安:本院受理李国奇与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岳林、合肥皖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耀文与王岳林、合肥皖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子才: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华与被告吴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子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明华货款26800元,并自2023年12月13日起以26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家凤:本院受理方立兵与许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昂二梅、陈中华、王富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善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昂二梅、陈中华、第三人王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振海:本院受理原告翟德翠与被告杨清、合肥市包河区佯箐家庭农场、罗振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玲、姚海霞:本院受理原告王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1152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薛蕾、胡盼:本院受理李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1202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付承发:本院受理徐明林诉付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秀翔:本院受理蔡培红诉史秀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王涛、张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由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涛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银杏苑小区棕榈林40幢B段216—233室的房产予以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房估字〔2024〕第3639号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44.3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房估字〔2024〕第3639号估价报告书及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预告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儒、刘德强、张国兴、孙全强、彭丽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4)皖0103民初12425号、(2024)皖0103民初12430号、(2024)皖0103民初 12433号、(2024)皖0103民初12436号、(2024)皖0103民初12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珏诉被告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玉珏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共计228942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适、王柔刚、黄彦、汪美娟、况子洋、王玉龙、张明敏、李盼盼、马军军、王代鹏、王万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银行卡纠纷六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1日9时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守寅:本院受理原告李平香诉被告张守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6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内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许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叶友好:本院受理原告韩少东诉被告叶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海洋、合肥永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刘曦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台德安、汪海洋、合肥永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刘曦东追偿权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被告汪海洋、合肥永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刘曦东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多元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虎、张瑞杰、朱晓瑞、陈华东:本院受理原告汪瑜与被告张虎、张瑞杰、邓青梅、朱晓瑞、陈华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邓青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1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荣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0111民初16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思杨:本院受理原告柳恩光诉被告沈思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如海:本院受理原告季永贞诉被告郑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李成五金建材批发部诉被告安徽春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梓杰、夏小龙:本院受理原告杨士霞与被告刘梓杰、夏小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503民初80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文善:本院受理聂咸兵与吴文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小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老王光禽批发部诉被告杨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吉网、李家芹:本院受理原告黄在新诉被告秦吉网、李家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5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李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傅鹏:本院受理原告秦勤与被告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秦浩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永:本院受理原告郭浩龙与被告闫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兴锋:本院受理原告黄乃香与被告郑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7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苏红、刘喜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承题山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苏红、刘喜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73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夏先军:本院受理原告吴松与被告夏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8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良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树诉被告胡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1503民初933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辛来国、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赵启秀诉被告辛来国、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1503民初869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道红、朱亮: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道红、朱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1503民初949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2957.12元、利息25851.54元、逾期违约金4045.19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1月23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154853.8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强玉:本院受理原告胡亿诉被告刘强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1503民初974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本金100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6.11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的维权支出〕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速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蔺燕龙与被告安徽速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徽速醒科技有限公司与蔺燕龙于2023年11月16日签订的《植物醒酒饮料售货机项目合作协议》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二、安徽速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蔺燕龙合同款49000元;三、蔺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植物饮品998支、速醒解酒机桌面设备26台,物流费用由被告承担;四、驳回蔺燕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56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甦:本院受理原告周李城与被告孙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孙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李城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4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095元,由孙甦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旭辉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赵辉:本院受理原告陈二伟与被告合肥旭辉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赵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二伟支付定作款333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二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12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232元,由赵辉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青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3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孟飞:本院受理原告孟艳艳与被告李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1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士保:本院受理原告占红英与被告杨士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士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占红英代为偿还的房屋贷款1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江西东恒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5508856677,核发日期:2024年12月26日,声明作废。

  江西东恒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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