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冬来到,相同的季节收到情节类似的案子,翻开正在办理的一起放火案的卷宗,我的思绪被拉回到几年前。
那起案件,我先姑且称之为保安老黄放火案,发生在2020年的深冬。罪名虽然是重罪,但事情并不复杂,一件事就占了三个“短”:一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短,两三行字就把老黄这点事说明白了,老黄在宿舍里酒后闹事,用打火机点燃自己的被子,烧毁了宿舍,还烧伤了同宿舍的保安小刘;二是火灾持续时间短,十几分钟就被扑灭;三是看证据的时间也短,三本卷宗,一个小时基本情况就摸透了。
为什么这一碗水看到底的案子,还要“姑且称之为”放火案呢?是因为在案件审查起诉时,老黄突然换了说法,说自己不是故意放火,是当天喝多了,抽烟时不小心将烟头弹到棉被上引发火灾。老黄还提出,自己在宿舍砸了许多瓶酒,也许棉被泼上了酒,火才烧得那么冲。
老黄的一番话,让案情急速反转。小刘的烧伤仅构成轻微伤,但失火罪必须要求重伤以上后果,如果老黄是过失,那么这案子压根就不是个刑事案件。虽然在打火机上查到了老黄的指纹,却没人看见他点火的那一瞬间。唯一线索就是,仅不到十分钟火就蔓延了几乎整个保安宿舍,这说明当时火势非常急。
如果查明烟头能够达到这种引燃速度,那么老黄确实可能是过失。
《三国演义》里说,诸葛亮火烧藤甲兵,就是利用了藤甲常年用油浸润、遇火会迅速引燃的弱点才取得大胜的。影视剧中也常出现这种画面——一个烟头丢下,掉到一团沾了酒的布上就“轰”地引发爆燃。所以我猜想,当烟头遇上白酒,燃烧速度肯定会大大变快。为了验证这种推测,我想到了做侦查实验,希望通过将现象重新再现来证明烟头引发火灾的速度到底如何。
虽然思路开阔了,可真要干起来却有点困难。侦查实验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本身就较为少见,检察机关参与的更是少数,很多检察官一听这情况,第一反应就说“不行就退补吧”,但我决定亲自调取这份关键证据。
仔细研究后,我发现侦查实验最关键的就是将实验条件尽量贴合原案。我圈定了模仿还原的三个重点:一是走访现场,以案发地特征确定侦查实验现场条件;二是买到老黄当天饮用的同款酒及类似材质的被子;三是确定燃烧实验的持续时间,精准比对结果。
首先,我和同事一起来到案发现场。老黄的宿舍是一间地下室四人间,穿过狭窄阴暗的过道,映入眼帘的是一面被烧得黝黑的墙和被火烧得只剩下铁床架的上下铺。根据老黄供述和证人证言,起火后不到10分钟就被扑灭,现场所见让我们更加确信当时火势之急。
之后,我们又按图索骥,根据老黄的供述凑齐了酒和棉被,在宿舍门口的小卖部,买到了相同品牌相同度数的白酒,到家居市场买了一床被子。
但是,老黄一案发生在冬季的室内无风环境,我和同事去案发现场的时候已经春暖花开,侦查实验还能否模拟当时的现场?
为了寻求专业支撑、确保实验安全,我们带着介绍信来到本区消防队。消防队的同志听明来意后表示全力支持,一方面向我们讲解了引燃过火的知识,另一方面为我们选取实验环境提出了专业建议。他们建议,择期尽快在室外开展侦查实验。一是因为短时间内要想模拟气候时节特征并非易事,不如选择晴朗干爽的一天在室外进行,天气及场地的特性均导致相对更易着火,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更加有利;另一方面,根据实战经验,户外在起火后更易控制,实验相对更加安全。困扰我们的最后一个难题迎刃而解。
终于等到了合适的天气。2021年4月,我们开展了侦查实验。为了验证老黄的第一个辩解能否成立,也就是烟头点燃棉被与明火直接引燃速度是否相当,我们进行了第一组的对比实验。将烟头直接放置在棉被上,被子是以“阴燃”的状态燃烧,只冒烟没有明火,10分钟后实验结束,被子上才烧出一个手掌大小的窟窿。直接使用打火机,三五秒钟后,被子上就产生了明火,3分钟后,被子基本就全部烧着了,而且火势很猛。最终实验的时间都没有做满,出于安全考虑,我们不得不请在场的消防员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第一组实验结果和预想差不多,烟头引燃速度远低于打火机,老黄的第一个辩解被推翻了。
为验证第二个辩解——泼了酒的被子能否被更快引燃,我们设置了第二组的单独实验,将烟头放置在被白酒泼洒过的被子上。但没想到,“烟头+白酒”居然没有点燃棉被,烟头直接熄灭了!这说明,老黄关于失火的两个辩解全部与客观事实不符,要想短时间内迅速引发火灾,在本案中只有直接点燃被子这一种可能。
案件如期起诉,老黄却吃准了没人看见他点火,在法庭上还是老一套说法。
我在庭审中重点出示了侦查实验笔录及实验录像,逐一驳斥了他的辩解:要想引燃其他物体,引火源必须具备足够的能量,使得易燃物达到相应的燃点。在“烟头+白酒”的这个场景中,由于烟头的中心温度高、边缘温度低,当烟头被放置在被白酒浸湿的被子上,由于白酒本身含有大量水分,反而降低了烟头携带的热能,因此无法引燃棉被。老黄哑口无言,当庭认罪服判。2021年7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老黄有期徒刑五年。
思绪收回到手头的工作中。我想,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对症下药。老黄放火案,事不复杂、卷宗不多,即使是这么一起不显眼的案子,最终也是通过亲历性审查才一锤定音的,可见“亲历”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在办案中,我通过经验法则得出的初步采信倾向,或通过间接证据构建的证据链条,都要主动以亲历性审查来推演、验证。这样,才能收集到“卷宗内”所不能记载的“案件内”信息,进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的认知。这也是老黄放火案在“卷宗之外”给我留下的最重要的思考。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