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亭亭)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和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指引》规定,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加强跟踪,促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指引》提出,检察机关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审查是否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做好案件移送、分析汇总、沟通协调等工作。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自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移送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
对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审查,《指引》要求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自登记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重点围绕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和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全面客观公正叙述案件事实,依法提出制发检察意见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
《指引》明确,承办检察官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应当包括被不起诉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证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情况等内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行政主管机关同级的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指引》对案件的跟踪督促进行了规定,要求《检察意见书》应当载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