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徵明《坐庐图》
文徵明《雨余春树图》
明朝经济发展,人口剧增,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加大,形成了大量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而明朝的诗歌成就虽比不上唐诗宋词,但也有许多优秀的作家和作品,清人李调元《雨村诗话》评价:“明诗一洗宋元纤腐之习,逼近唐人。”虽只是一家之言,也反映出明诗的艺术成就,一些诗歌描写江山壮丽、农耕生活,体现了对自然生态的赞美。
1.
草动三江色,林占万壑晴。篱边春水至,檐际暖云生。溪犬迎船吠,邻鸡上树鸣。鹿门何必去,此地可躬耕。
——王廷陈《春日山居即事》
王廷陈这首诗文笔优美,简明易懂,描绘了春天的绿草如茵、万顷树林、江水小舟、乡村篱笆、烟火农家、犬吠鸡鸣、躬耕田园的画面。
明代注重劝课农桑,鼓励经济林木的种植。明太祖朱元璋可以称为“我国历史上最重视植树造林的皇帝之一”。明朝建国之前,朱元璋就在其统治区内下令农民“凡农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田多者,以是为差”。并由官府供给种籽,若扩大种植者,永不收税,以利推广。朱元璋还严令地方官员监督执行,“有司亲临督视,惰者有罚。不种桑者,使出绢一匹;不种麻者,使出麻布一匹;不种木棉者,使出棉布一匹”。洪武元年(1368年)又将此法推广到全国,并将其作为考核官吏的重要指标。洪武五年(1372年),诏令中书省凡官吏考核,必有“农桑之绩始以最闻,违者降罚”。
为发展经济林木,确定种植经济林木的数额,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朱元璋令五军都督府:凡天下卫所屯军士兵,每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一所宜植之”。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下令“凤阳、滁州、卢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诏令种桑枣,“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还要求地方有司,督促百姓种植经济林木,传授种植技术,“督民种植桑枣,且授以种植之法”。同年下旨:“务要多栽桑枣,每一里种二亩秧,每百户内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烧地,耕过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高三尺,然后分栽,每五尺阔一垄。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对种植经济林木的数量、方法、处罚规定得非常详尽。
为鼓励民众种植经济林木,明朝还在税收上予以减免。洪武元年(1368年)奏准桑麻科征标准,规定麻每亩八两,木棉每亩四两。如果种植的是桑树,四年以后成活,才开始征税。洪武十八年(1385年)下诏减免农税:“议农桑起科太重,百姓艰难,多于优抚为宜,令今后以定数额,听从种植经济林木,不必起科。”
明朝对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大明律·户律·田宅》“弃毁器物稼穑等”条规定:“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林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对于滥伐林木的以盗窃罪论处。“擅食田园瓜果”条规定:“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对于一些特殊场所也严禁伐木,《大明律·礼律·祭祀》“历代帝王陵寝”条规定:“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大明律·刑律·贼盗》“盗园陵树木”条规定:“凡盗园陵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诏:“凤阳皇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桩茬数量,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者,俱照前拟断。”此诏后被收入《问刑条例》。《问刑条例》是为了弥补《大明律》的不足,从弘治十一年(1498年)开始修订,并于嘉靖、万历两朝都进行了修订,以“辅律而行”。
对盗伐林木的行为,《问刑条例·户律二·田宅》“盗卖田宅条例”规定:“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禦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对人为引起的山林火灾,不仅要受杖刑,还要发配二千里边疆。《大明律·刑律·杂犯》“失火”条规定:“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2.
大江来从万山中,山势尽与江流东。钟山如龙独西上,欲破巨浪乘长风。
——高启《登金陵雨花台望大江》
高启诗风清新超拔,有人评其诗神似李白。这首诗以雄浑的笔触描绘了金陵的壮阔景象。浩浩长江,从万山千壑中奔流向东,虎踞龙盘的钟山,挺立在西边,好像要乘长风、破巨浪,挽长江西上。
元末战事频繁,社会动荡,水利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河道淤塞,堤防颓圮,大片土地荒芜,削弱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明朝初年,随着大量荒地被开垦,对水利灌溉需求大增,政府组织人力大规模兴修水利,也认识到以法治水的重要性。据《明会典·河渠四》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颁布法令:“凡各处闸坝陂池,引水可灌田亩以利农民者,务要时常整理疏浚……”要求时常疏浚河道,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并差遣官吏实地勘查,发现隐患,及时修治,并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敕谕:“凡天下陂塘湖堰可潴畜以备旱煐宣泄以防霖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勿妄兴工役,掊尅吾民,又遣监生及人材,分诣天下,督吏民修治水利。”即调派国子监及水利专家到各地详加考察,因地制宜兴修水利。
明初兴修水利收到了明显成效,明朝思想家顾炎武的《日知录》给予很高的评价:“洪武末,遣国子生人才,分诣天下郡县,集吏民,乘农隙,修治水利……天下郡县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同时,明朝也注重发展水运,永乐元年(1403年),组织人力十余万,疏通了吴淞江等处,使太湖不再阻塞泛滥。
明朝对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大明律·工律二·河防》“盗决河防”条规定:“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即对盗决或故决河防圩岸陂塘,贻害于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大明律·工律二·河防》规定:“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不仅强调了相关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于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予以免责。
3.
黄河水绕汉宫墙,河上秋风雁几行。客子过壕追野马,将军弢箭射天狼。黄尘古渡迷飞挽,白月横空冷战场。闻道朔方多勇略,只今谁是郭汾阳。
——李梦阳《秋望》
明代弘治年间,鞑靼屡扰,西北边境多有战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李梦阳为户部主事,奉命出塞犒军,有感而发,遂成此诗。诗中描绘凄清秋景,水绕城墙,秋雁南飞,战士跨壕越沟,如追野马;将军弯弓搭箭,似射天狼。诗人对战争的前景满是忧虑和担心,诗中提到的大雁、野马在明朝也属保护之列。
明朝建国之初即注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时禁”及划定苑囿、围场等特定区域加以保护。《太祖实录》载:“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还颁布保护生物资源的禁令,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冬春之交,罝(捕鸟兽的网)罛(捕鱼的网),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据《大明会典·采补》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颁诏:“春夏孕字之时不采。”并发布停止捕杀鹧鸪、竹鸡等禽鸟的诏谕,明初关于动物保护的制度得到延续。据《明会典·刑律》记载,宣德十年(1435年)明英宗即位之初,即下诏各地停止采捕:“各处打鹰及打捕鸟兽、采取虫鱼花草果木石山之类,诏书到日悉皆停罢。”
明朝还通过设置禁猎区保护野生动物。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明成祖永乐十四年(1416年)颁布诏令:“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并禁围猎。”禁猎区由上林苑监管,如有违犯的据《明会典·刑律》处置,“一应人不许于内围猎,有犯禁者每人罚马九匹,鞍九副,鹰九连,狗九只,银一百两,钞一万贯,仍治罪。虽亲王勋戚,犯者亦同”。不仅要对违禁者物质处罚,还要治罪,王亲贵族也一律问罪。
明朝初期为了恢复国力,实施休养生息政策,鼓励农民耕作,对牛马等畜力严格保护。《大明律·兵律四·厩牧》“牧养畜产不如法”条规定:“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即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群头,群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孳生马匹”条规定:“凡群头管领骡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对于饲养这些牲畜,如有出现消瘦生病的情况,都要给予处罚,可见规定之严格。
4.
白雾浮空去渺然,西虹桥上月初圆。带城灯火千家市,极目帆樯万里船。人语不分尘似海,夜寒初重水生烟。平生无限登临兴,都落风栏露楯前。
——文徵明《月夜登阊门西虹桥》
文徵明与祝允明、唐寅、徐祯卿并称“吴中四才子”,其诗“兼法唐宋,而以温厚平和为主”。苏州西城的阊门是水陆交通的总汇,作者在西虹桥上,只见皎月初圆,白雾浮空,远眺吴郡水城万家灯火,过往商船络绎不绝。全诗情景交融,空灵旷逸,意在言外,令人回味,也反映出当时苏州的秀美繁华。
明朝经济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手工业和商业作坊,人口集聚使城镇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城市的发展使建筑、排污、垃圾清理等生活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明太祖朱元璋在颁行《大明律》时,就有城市环境保护的内容。《大明律·工律二·河防》“侵占街道”条规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对占道违建、占用公共用地及随便排污等有损城市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恢复原样,还予以笞杖之刑。
《大明会典·工部二十》规定了对破坏京城城市卫生的制裁:“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棋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东西公主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明朝重视对城市环境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如成化二年(1466年)诏:“京城街道沟渠,锦衣卫官校,五城兵马时常巡视,如有怠慢,许巡街御史参奏拏问。若御史不言,一体治罪。”嘉靖年间,明世宗亦就城市环境保护下诏:“京城内外,势豪军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沟渠者,听各巡视街道官员勘实究治。”强调了巡视官员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御史检查执法的作用。对地方官吏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的失职行为也予以处罚,《大明律·工律二·河防》“修理桥梁道路”条规定:“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