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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最高检: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假借监督之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郭荣荣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郭荣荣)记者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发现,随着自媒体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舆论监督旗号,恶意搜集、编发负面信息,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但实际是通过恶意炒作或制造舆情威胁敛财。如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分子对多家砂石料厂、搅拌站等企业单位进行拍摄,然后冒充新闻单位工作人员给工商业经营者打电话,以媒体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污染问题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

  二是犯罪对象体现较明确的目标性、时机性。主要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易受威胁。

  三是犯罪方式呈现专业性、组织性。不法分子通过成立专门公司,经营管理、媒体运营、暗访撰稿、信息发布、对接删帖“一条龙”作业。

  “对于删帖型新闻敲诈案件,要准确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本批典型案例对办理删帖型新闻敲诈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与指引效应。如案例二中,宋某通过自媒体平台炒作企业的不实、负面信息,通过明示、暗示等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该行为具有胁迫性;该删帖合作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并非企业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宋某作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以迫使企业支付财物,具有非法牟利目的。最终,宋某被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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