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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依法监督社会服务情况 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王晓辉

  今年5月1日一大早,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自愿来到甘肃省庄浪县城紫荆路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工作。他身穿反光背心,手举警示旗,协助交警劝导非机动车驾驶员正确佩戴头盔、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

  3月16日,王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过程中发现雾灯不亮,遂前往修理厂维修,行驶至厂门前路段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王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件侦查期间,王某主动赔偿了李某医疗等费用5万元,李某表示谅解。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王某构成自首,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随后,在征求王某意愿后,该院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等非司法性矫治活动。经考察鉴评后,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协助交警执勤20天,学到了很多交通规则,也对交通类犯罪的危害性有了深刻认识,我今后绝不再犯。”在案件听证会上,王某感激地说。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同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会后,该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大,交通肇事等交通类犯罪多发频发,该院在深入研究、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了“司法惩治+非司法性矫治”双轮驱动的办案新模式,与当地公安局联合制定《倡导交通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参加非司法性矫治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制度,对非司法性矫治活动的启动、运行、监督、考察等事项作出全面细化,达到了交通类犯罪他律与自律并行、打击与预防同步、治罪与治理融合的良好效果。

  今年以来,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原则下,该院引导3起交通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交通志愿服务,实现了交通类犯罪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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