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阿姨在超市购物滑倒受伤后打官司,法院判决杨阿姨和超市负同等责任,杨阿姨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履职中了解到这起案件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判决错误,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检察院、法院释法说理,杨阿姨和超市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历时三年的民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2021年1月4日,细雨绵绵,杨阿姨像往常一样,前往家附近的超市购物。没想到,这次寻常的购物竟引发一场噩梦。
为了防止顾客雨天路滑摔倒,超市在入口处立起了“小心地滑”的黄色塑料警示牌。然而,警示牌不久就被某位顾客踢倒。杨阿姨进入超市时,不慎踩到警示牌,脚下一滑摔倒在地,被医院诊断为严重骨折。
经过两年多的漫长治疗,杨阿姨前后花费了4.7万元,身体才逐渐康复。其间,杨阿姨多次联系超市,希望得到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超市却一直推卸责任,对杨阿姨的诉求置之不理。2021年7月7日,杨阿姨通过律师向超市寄发了律师函,但双方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杨阿姨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超市辩称杨阿姨受伤纯属意外,认为杨阿姨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超市和杨阿姨在此次事故中都有过失,判决双方负同等责任。收到判决书的杨阿姨十分不服,认为自己踩到超市的警示牌才滑倒受伤,为何还要承担一半责任?
今年5月,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与法院沟通时了解到这起案件,经向杨阿姨询问案发经过,并到超市查看现场、调取监控后,决定依职权立案办理。
“我们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超市应当负主要责任。”承办检察官介绍,超市放置的警示牌位置易变动且不稳固,被碰倒后易产生安全隐患;事发时警示牌放置于超市出入口处的圆柱西侧,顾客从圆柱东侧的出入口经过时形成视觉盲区,容易被警示牌碰到;警示牌被碰倒后,超市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危险因素,进而引发杨阿姨的摔伤。“杨阿姨事发时正常步行进入超市,无疾步、奔跑、交谈等情况,只有疏于观察的过失,应当负次要责任,因此不能简单认定双方责任平分。”承办检察官说。
5月24日,鼓楼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月3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6月1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法庭上,承办检察官播放了监控视频,逐帧分析了超市存在的过失,指出超市管理者应认真反思管理漏洞,给予杨阿姨公正赔偿,同时以该案为警示,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作为消费者,杨阿姨在公共场所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经过承办检察官和法官的释法说理,杨阿姨和超市由一开始的针锋相对变得逐渐缓和。双方最终约定,由超市承担80%的责任,一个月内支付杨阿姨3.8万元,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庭审结束后不久,超市向杨阿姨支付了赔偿款,杨阿姨三年多来一直揪着的心终于放松了下来。
“纠纷解决两个月后的一个雨天,我们再次前往超市,发现塑料警示牌已被更换为更稳固结实的木制警示牌,且放在了出入口中心的显眼位置。”承办检察官还从超市工作人员口中得知,如今每逢雨天,超市都会安排专人关注警示牌的摆放,并不时通过广播提醒来往顾客注意脚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