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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生产牛肉味鸡肉干,该怎么定性?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新

  

  

  

  【关键词】

  牛肉味鸡肉干 食品生产规范 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自己制作的牛肉味鸡肉干,被别人买来包装成牛肉干售卖,应该被定罪处罚吗?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程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利,从欧某处大量购入牛肉味鸡肉干,并雇员工将其装入带有牛肉干字样的包装袋中,在网上销售,涉案金额370余万元。后公安机关将程某等人及上游鸡肉制品供应商欧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欧某坚称自己是冤枉的:“我生产的是牛肉味鸡肉干,卖的时候配料表也标明了是鸡肉,怎么变成生产假牛肉的了呢?”

  那么,欧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我院检察官走访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阅肉干类食品生产规范,确认在鸡肉中加入牛肉味调味品的生产行为符合食品生产规范,欧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程某曾在聊天记录中发送牛肉干包装,并提出具体改进要求,欧某作为商户应当知道程某以牛肉干名义对外销售鸡肉干,欧某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欧某并未参与售假行为,仅以正常价格销售生产的牛肉味鸡肉干产品,未从程某的犯罪行为中获得额外利益;作为市场经济的一般参与者,不能苛求其在供货时对客户的购买用途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组织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参会检察官进行了激烈讨论。

  最终,我院认为,欧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于今年6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我院和东阳市检察院分别对程某、王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目前,两起案件正在审理中。

  程某在供述中提及,本案中其分装的假牛肉干大部分通过网络渠道售卖。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行业中,无证经营、夸大产品效果、诱导消费等情况十分普遍,针对此类乱象,我院以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此后,我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市场监管、网信等九部门协同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截至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已查处违法案件20余件,向外地监管部门移送违法线索6条,并向网络平台发函提示,规范经营者营销行为。

  此外,我院还推动成立电商直播基地消费维权联络站,出台《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南》,发布提醒警示函,推动行业协会专题培训1万余人次。

  (讲述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新 整理: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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