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
最近,一个法律界同仁问我:“AI时代,下一项产生的民事权利会是什么?”
我明白他的意思。岁月之河起起落落,有些民事权利渐渐在成文法中消失了,如中国古代盛行千年的“典权”;有些民事权利又慢慢出现了,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等等。每一次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都会引发法律规范的调整。变革中,既会有原有权利消失,也会有新权利产生。
对法律人而言,时常感到迷茫和困惑的是,有的新权利还来不及被成文法加以规范,纠纷就已经产生了。当事人为解决问题,一纸诉状就会把纠纷送到法院。此时,我们该以什么应对?读书时我的老师曾说,文科的精髓是“智慧+良心”。在AI时代,“智慧+良心”从何而来?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深思之下,我发现这是一个部门法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部门法尚来不及作出调整。我们只能追本溯源,把目光投向部门法的上位法——宪法,在宪法中寻找答案。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对自己历史、现状以及未来的理念体现,也是在不同时期不断完善的。
对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而言,宪法除了上述重要意义外,也有深远的现实指引作用。宪法精神的基础是以人为出发点,回到人本身,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宪法是社会共识的集中体现,当一个新的权利产生时,虽然部门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但凝聚了社会共识的宪法已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此时,对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的理性认识,对宪法精神的深刻把握,就成为了破局关键。宪法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但在运用法律解释、利益或者价值衡量以及法律论证时,可以借助宪法相关规定或理念予以辅助,以填补民事法律规范漏洞,即“得其意而隐其形”。
实践中有的判决已经作出了有益尝试。如“孔某诉某广播电视集团等名誉权纠纷案”的判决书指出,“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特别是不当行为提出合理的疑问、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法官通过合宪性解释将宪法言论自由引入民事案件裁判;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法官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互联网言论自由是传统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的体现,该项服务内容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利于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条款”。法官通过借助宪法的基本权利辅助论证网络删帖服务条款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在AI时代,我们固然需要关注新产生的权利,但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应对新权利带来的冲击。可以预见,算法、大数据等带来巨大生活便利和经济利益时,也会扩大本已存在的个体和国家差异。寻求实质平等、弥合差异,将会是AI时代的一个重要法律主题。当一个新纠纷到来时,不要怕,它只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略显滞后(本来也应当滞后)的具体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把目光放远一点,在宪法中看看,也许,“智慧和良心”就在那里。
想到这里,我向那位法律同仁微信回复道:“答案不在民法典里,可能在被誉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宪法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