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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0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同案不同判”被纠正 讨薪路抵达终点
郭树合

  

  

  

   承办检察官向当事人调查取证。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的出租车司机李某终于等到了欠薪全部入账的好消息。他的漫漫讨薪路总算抵达终点。

  李某的遭遇要从4年前说起。

  2020年8月,李某入职某驾校当教练,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加提成。三个月后,驾校因投资人之间发生矛盾被迫停业。李某找到驾校负责人王某索要工资时,王某告知他“你的工资不用着急,等驾校理顺了,你继续来当教练”。李某信以为真,一直等着能够重返岗位。

  2022年4月,驾校重新开业,但李某并未接到返岗通知,于是他找到王某讨要之前的欠薪,但王某称驾校停业时已经全部付清了教练工资,并不欠李某的工资。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驾校支付其工资。2022年7月11日,仲裁委员会以李某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对李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以李某超过了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因案件为小额程序审理,李某向该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于是,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询问了李某,调取了该案卷宗。检察官经审查得知,与李某一同就职于该驾校的张某,就相同事由与李某在同一天向同一家法院起诉驾校,但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却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为查清同案不同判的缘由,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张某与该驾校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卷宗材料。经调查发现,张某案与李某案分别由两名法官审理,但两名法官对案件“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认识不同,对当事人与驾校在驾校停业期间劳动关系是“中止还是终止”观点不一,所以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在李某案中,承办法官认定其与驾校劳动关系终止,故已超一年仲裁时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在张某案中,承办法官则认定其与驾校劳动关系中止,未超仲裁时效,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驾校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检察官还查明,两起案件审理程序也不同,李某案适用的是小额程序审理,判决后立即生效;张某案则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一审判决后驾校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但达成调解协议的金额与一审判决的金额相比减少了一半。

  承办检察官认为,民事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张某案虽然经过二审程序,但二审并未对当事人与驾校劳动关系是中止还是终止进行释明,张某与驾校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仍不明确。虽然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截然相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但该理由不足以启动李某案的再审程序,若想推翻原判决,还是要回到案件证据上来。

  当再次梳理李某与驾校负责人王某的微信聊天、电话通信记录等证据时,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聊天记录显示:王某称“公司的事再理顺理顺……只要这个驾校在,就有你……”结合在庭审中李某提交的驾校微信群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在驾校停业前夕,王某一直安排李某处理驾校事务,可以证实李某与驾校的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驾校停业期间李某与驾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故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未超过时效。

  2023年4月8日,检察机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1月27日,法院裁定对李某案再审。

  今年4月8日,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驾校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判决后,驾校很快支付了李某的工资。

  “多亏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了错误判决,让我干的活儿没白干、受的辛苦没白受,谢谢你们帮我追回了辛苦钱!”收到判决书后,李某激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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