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广雷与被告刘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王广雷货款23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6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3.8%)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广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广雷负担87.5元,由被告刘克松负担18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瑞影: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梅小亮:本院受理党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党艳与被告梅小亮离婚,双方婚生子梅绍涵由原告党艳抚养,被告梅小亮从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党艳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梅小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林春:本院受理李侠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李侠与被告刘林春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龙、张欠南:本院受理原告巫祖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海红:本院受理原告张兰峰诉被告余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962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严军:本院受理原告谢满林与被告严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6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内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许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李舒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亿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舒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忠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亿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忠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守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西亮:本院受理原告左彪彪诉被告王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款2262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59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晟峰青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强:本院受理原告宋斌与被告合肥晟峰青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强、王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宋斌与合肥晟峰青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青苗书院绿色共享书屋合作协议》于2024年1月15日解除;二、合肥晟峰青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宋斌保证金20000元;三、驳回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合肥晟峰青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强共同负担;公告费520元,由陆强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989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恩垚(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5412):本院受理原告王贻群与被告张恩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恩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贻群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贻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恩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优生、潘文俊、周玲莉、林建、黄吾平、陈金水、刘向阳、谭丽丽、王安、张午、高龙斌、屠治群、唐陶陶、杨孝宝、汪振钢、谢才霞、徐彬、刘家琦、杨萍、高忠: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礼健:本院受理原告宣震诉被告宣礼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10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全: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权峰水果店诉被告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4日10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文林诚百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众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105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冬梅、潘铭:本院受理原告汪春海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1125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朱仁圣、李巧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春诉被告朱仁圣、李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万里:本院受理原告张敬才与被告张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万里:本院受理原告张敬才与被告张万里、卢茂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相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龙之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路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路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冬冬:本院受理原告惠波与被告胡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青:本院受理原告阮亦辰与被告刘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泽将:本院受理原告王亚男与被告张泽将、合肥房参某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平平:本院受理原告魏旭与被告张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旭6000元,并自2023年5月22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旭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龙、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945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朱爱年:本院受理原告陈怀继与被告朱爱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爱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怀继2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群:本院受理原告朱祖祥与被告张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祖祥货款158950元,并自2024年7月16日起以1589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祖祥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元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良闻与被告安徽鑫元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鑫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良闻加油款2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保建、钟秀娟、樊秀媛、史立军、刘宏海、陈代佳、熊太定、朱永红、郑火亮、蔡亚平、陈国兴、夏丽文: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4385号、(2024)皖0103民初9220号、(2024)皖0103民初9221号、(2024)皖0103民初9222号、(2024)皖0103民初9224号、(2024)皖0103民初9227号、(2024)皖0103民初9228号、(2024)皖0103民初9230号、(2024)皖0103民初9231号、(2024)皖0103民初9234号、(2024)皖0103民初9236号、(2024)皖0103民初9237号、(2024)皖0103民初9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剑:本院受理原告胡冬冬与被告章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章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胡冬冬支付房租10400元及利息(以10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有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有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有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付修车费用946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真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其才诉被告合肥真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蒙会: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蒙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