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孩在酒店被多名施暴者辱骂、殴打,施暴者手机屏幕中的女孩尽显无助与绝望;8岁男孩颤巍巍地站在椅子上,忍受毒打与折磨,稚嫩心灵就此留下难以磨灭的伤痛……
此般场景,每一幕都能戳中人的泪点。而司法机关该如何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全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今年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热点问题,聚焦性侵、家暴、婚姻家庭、网络、娱乐场所和宾馆住宿五类重点监督领域的犯罪类型,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的六种重点监督情形,开展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专项行动。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今年1月,杨某因琐事伙同8名未成年人,将被害人小丽(化名)带至某宾馆房间,进行暴力殴打和言语侮辱,并使用手机拍摄视频。“杨某已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我们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并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做好被害人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检察官郭瑛说。
4月,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向城西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案件后,专门指派女检察官办理案件并对小丽进行心理疏导。同时,检察机关对杨某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6月20日,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如实记录并询问的线索,城西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磋商,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监管。同时,该院对8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据悉,青海省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强化对应立不立、立而不侦、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截至目前,共排查各类案件5833件,依托搭建的强制报告制度、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监督线索50余条。
以案促治遏制家庭暴力
8岁的小明(化名)全身赤裸、手脚被捆,小明的母亲马某让其在凳子上扎马步,小明双手、双下肢严重瘀青肿胀且有多处被殴打痕迹……
“小明的老师向城中区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报告,称其发现小明身上有被殴打的痕迹,并在朋友圈看到马某扬言要管教儿子的信息。区妇联收到线索后,立即通过强制报告小程序将线索告知了我们。”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检察官何玉英说。
何玉英了解到,马某生下小明后,因感情破裂与丈夫离婚,小明由马某抚养。马某再婚后经常以管教为由殴打小明,今年4月,马某再次殴打小明。
案件发生后,城中区检察院认为马某的行为涉嫌虐待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同时,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小明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小明为轻伤一级。
“因小明没有其他监护人,孩子的后续安置和心理疏导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何玉英说,该院将案件逐级上报给青海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协调省妇联将小明送往西宁市救助服务站临时安置。同时,该院依托与区妇联搭建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小明开展临时监护、心理疏导等多元化帮扶救助,并由司法社工协同妇联、网格员多次对马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9月12日,经城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通过梳理已办理案件,我们发现辖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仍然存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遂监督教育部门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责任单位严格落实。”何玉英说。
据了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针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立案监督中发现的被害人失学辍学、一站式询问不规范等问题,与省教育厅会签《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起草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办案指引》等文件,不仅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而且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上下联动提升办案质效
今年6月,尕某驾车在某商贸城附近,看见12岁的小美(化名)独自一人行走,遂将其叫入车内实施了猥亵。其后,小美在家长陪同下报警。
玉树市检察院在专项行动期间复核治安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将小美被猥亵一案立为行政案件,遂根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规定,调阅该案电子卷宗并查阅证据,认为该案涉嫌犯罪。
“发现问题后,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行车记录仪等,督促公安机关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玉树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更松东周说。
玉树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立案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尕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玉树市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实时共享关键信息、实时对接重要证据、在重要节点实时会商,跟踪督促案件办理情况,同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经玉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定性十分重要,这考验了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更松东周说。
记者了解到,为了提升专项行动的办案质效,青海省检察院选派了“未爱·守心”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和青海省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人才库成员,先后去往西宁市、黄南州、玉树州等检察机关督导专项行动,现场指导具体案件办理,引导未检检察官增强立案监督和综合履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