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5年后,张女士发现自己竟是一份贷款合同中的共同还款人,且因不还贷款,和前夫一起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甚至还被限制高消费。合同是谁签的?为何她从不知情,也未收到法院传票?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她的生活能否回归正常?
2023年9月,张女士回乡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经询问得知,自己被上海某法院限制高消费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张女士来到上海,在法院查询到,她和前夫曹某在2018年成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被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家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未依约归还贷款。
详细信息显示,2016年1月,该贷款公司与曹某、张女士夫妇签下汽车消费抵押合同,曹某为主借人,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他们向贷款公司贷款7.49万元。但从2016年11月起,曹某与张女士便不再归还贷款。2018年10月,贷款公司将曹某和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剩余贷款5.8万余元,依约支付贷款利息2000余元以及逾期利息。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涉诉送达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文书,曹某、张女士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曹某、张女士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2023年11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早已过申请再审期限且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今年4月,张女士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张女士告诉承办检察官,2016年1月,这份贷款合同签署时,她与曹某虽然还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经分居,对曹某贷款的事情完全不知情。2016年11月,二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张女士回到老家。
“我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合同中我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也是错误的,因此我不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自然也不会出庭应诉。”张女士说,从2016年拖欠贷款,到现在检察机关受理该案,没有人能联系上曹某。
承办检察官认为,如果要证明张女士未签署贷款合同,需进行笔迹鉴定,并且需要用合同原件来鉴定。这也正是困扰张女士的地方——合同原件在贷款公司,她一直未能拿到。
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联系贷款公司,经多次沟通协调,贷款公司提供了涉案贷款合同的原件。经鉴定,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张女士本人的笔迹。
“涉案贷款合同上的签名是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获取的贷款也并未用于曹某和张女士二人共同生活,张女士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承办检察官说。为了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检察机关的促成下,张女士和贷款公司达成和解,贷款公司不再要求张女士承担还款责任,张女士也撤回了监督申请。随后,法院解除了对张女士的执行措施,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了张女士的信息并解除限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