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到看守所对朱某进行讯问。
朱某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于是与他人合谋设套诈骗合作公司。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朱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不善设圈套诈骗
朱某在医药销售行业干了10多年,十分熟悉医药流通和经营。2018年8月,朱某凭借自己积累的经验和人脉,与常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双方约定,朱某以常州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利用常州公司的账户、仓库收取货款、货物,从事药品购销业务,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与常州公司无关。
但在挂靠经营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朱某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拖欠外债高达1400余万元,其中欠湖北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500余万元、欠河北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180万元。眼看债主逼债,无力偿还的朱某打起了同行的主意。
2020年初,湖北公司总经理张某向朱某讨要欠款,由于朱某无法还清债务,为了早点拿到欠款,张某与朱某设计了一个“圈套”。
朱某找到江苏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称他需要从湖北公司购买一批药品,但因常州公司是家小公司,信誉不够,如果江苏公司与湖北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将药品拿到后转给常州公司,江苏公司就可以拿到一笔不小的佣金,他将药品出售给下家后,马上回款给江苏公司。
由于之前与朱某有过生意上的往来,医疗行业也有先发货后给钱的惯例,江苏公司便同意了。在朱某的牵线下,湖北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销售药品合同,并向江苏公司交付共计价值516万余元的药品。
连环套“套”合作公司
这批从湖北公司仓库运出的药品,先后在江苏公司、常州公司以收单不入库的形式在两家公司的仓库门口绕了一圈后,大部分又被运回了湖北公司,一部分被送到了河北公司,用以抵偿朱某的欠款。紧接着,朱某以转售为名,玩起了“连环套”手段,又以同样的手段诱骗江苏公司与河北公司、常州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抵偿给河北公司共计价值近190万元的药品销售至江苏公司,后又回到了常州公司。
2020年4月,朱某还介绍石家庄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公司)向江苏公司支付290万余元用于采购药品,后以代为采购的名义诱骗江苏公司与常州公司签订合同,以此骗取江苏公司288万余元,这笔钱也被其用于偿还欠款。由于朱某并没有交付药品给江苏公司,导致其无法完成与石家庄公司的合同约定,石家庄公司将江苏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调解,确认江苏公司于2020年6月8日退还石家庄公司货款290万余元,后江苏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2021年5月10日,湖北公司也将江苏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保全江苏公司账户中580余万元。当年11月1日,一审判决湖北公司胜诉,江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保全账户的583万元被划转至湖北公司账户。
2021年9月6日,江苏公司在与朱某多次交涉还钱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5日,公安机关对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22年3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由于案件涉及企业多、金额大、证据材料繁杂,且在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认定上存在分歧,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会商。
属于合同诈骗
2023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建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朱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只是当时因经营亏空比较大,想利用医药行业之间的账期,先套取一部分现金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等周转起来后再挣钱还账。
“我们审查发现,此案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朱某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已没有履约能力,欺骗江苏公司签订合同,而且每一笔事实中他都将获取的药品、钱款用于偿还债务,目的就是恶意骗取江苏公司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办案检察官说道。
2023年10月,建邺区检察院以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仔细审查全案证据,认定朱某返还湖北公司的药品属于诈骗所得,湖北公司接收这批药品明显不当。2023年10月,该院在将朱某起诉至法院的同时,为了挽回被害单位损失,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湖北公司非法收受朱某返还药品价值金额516万元,为后续追回赃款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侦查机关对涉案的张某正在继续侦查,检察机关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已移交当地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