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鹏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人权检察保障是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环节。做实高质效检察履职,加强人权检察保障,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检察保障是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环节
人权检察保障体现在制约监督公权力和保护救济私权利两方面。权力的扩张性和价值的冲突性决定了人权面临着权力越界和权利滥用的威胁。循此,人权检察保障的路径可类型化为权力制约路径和权利纠偏路径,具备权力与权利的双重视角。在权力视角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等国家权力依法实施监督,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在权利视角下,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刑事公诉权、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究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从而保障人权。
人权检察保障贯穿执法司法诸环节。人权检察保障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与执法、审判、守法保障的关联之中。对于执法环节而言,行政检察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防止行政权对人权的侵犯。对于审判环节而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审判环节行使法律监督权,为人权救济建造后盾。对于守法环节而言,检察机关的人权保障对于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这既凸显人权检察保障的重要性,又对其保障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人权检察保障职能的完善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一要树立人权检察保障有效性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树立人权保障有效性理念,强化对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一体保护意识。二要完善人权检察保障体系。既要以“四大检察”保障为基本框架,加强综合履职,又要推动各项检察职能人权保障路径拓展。三要完善人权检察保障机制。《决定》提出,“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在宏观结构上,要兼顾“事前—事中—事后”工作机制,不能偏废;在微观设计上,要细化具体的保障机制。四要加强人权检察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检察人员培训工作,注重人权保障理念的培育,强化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发现并同侵犯人权行为进行斗争的能力。
加强侦查权监督工作,促进强制性侦查措施规范运用
《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是完善人权检察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相关监督机制日益成熟,但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譬如监督滞后、监督方式不完善等,对人权检察保障形成掣肘。
更新检察监督观念。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既有合法性监督,又有合理性监督。判断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理的关键是监督必要性,根据是比例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应秉持比例观念,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国家权力与基本权利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状态,依次判断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平衡性,以合法性为根本,以合理性为补充,保证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减少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恣意,避免其对人权的侵害。
细化检察监督条件。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需要借助侦查措施的实体要件作出判断。检察监督的审查条件有待细化。譬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必要性时,需要对社会危险性因素进行动态、综合的判断。对此,应推动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建设。具体而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的前提是设置体系化的评估标准。一是追求标准的层级化,建构一级标准与二级标准等多标准,力求每一个判断社会危险性标准下都有并列有序、结构合理的次级标准作为支撑。二是兼顾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既要有明确的犯罪行为形成的客观数据,又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员对其主观评价形成的标准。此外,建议设立内外部两套评价机制,以内部为主,外部为辅。在外部评价机制方面,建议设置检察听证制度;在外部评价主体方面,应适当吸纳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参与,保证对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智识全面性。
优化检察监督的方式。检察监督方式决定人权保障的效力。在保障机制上,应构建全链条检察保障机制,全流程落实限制人身自由和涉案财物处置措施的监督职责,其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横向和纵向的全链条机制。具体如下:
在横向上,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的保障机制。在事前审查机制方面,强调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提前介入,进一步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保障人权,提升检察监督介入的时效性;在事中监督机制方面,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阶段性反馈机制,建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检察机关实时知情权,尤其注意防范非羁押性措施在运用过程中异化为羁押措施;在事后监督机制方面,主要涉及对违法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追责问题。在程序上,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证据审查主导作用,与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相衔接,并建立检察机关裁定违法侦查措施无效制度;在实体上,应完善依法追究责任机制,细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种类。
在纵向上,扩展监督强制性侦查措施覆盖度。一是在侦查主体方面,应将人权检察保障职能覆盖到侦查系统“末梢”,充分发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优势,保证监督不留死角。二是在措施范围方面,《决定》中表述为“等强制措施”,这意味着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与查封、扣押、冻结类似对公民财产起到强制效果的侦查措施都应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视野。
加强司法职务犯罪侦查,依法惩治侵犯人权的司法行为
《决定》提出,“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对此,加强人权检察保障,应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依法惩治侵犯人权的司法行为。
从人权主体角度看,检察机关行使自行侦查权存在人权保障的双重责任:一是通过行使侦查权,间接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防止检察侦查权的行使对侦查对象人权的侵害。对于后者,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对于前者,加强侦查职能,严厉惩治司法腐败行为,是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职责使命。对此,要坚持以“检察侦查要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步推进”精神为指引,做好以下工作:
提升职务犯罪检察侦查权的专业度。提升自行侦查权的强度关键在于实现自行侦查权的专业化。推进检察侦查专业队伍建设,致力于打造一支政治性高、专业性硬、道德性强的自行侦查队伍,适时扩充、整合检察侦查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工作,及时补足实施专门侦查权的经验短板,实现侦查业务的精通。加强检察机关专门内设机构建设,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原理,在保证行使侦查权的检察院内配备专门侦查人员的基础上,逐渐实现专门侦查内设机构的规模。要善于运用数字侦查技术,在推动“数字检察”战略中提升数字侦查能力,切实加强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数字强检规划引领,这有利于提升侦查质效,以消除过度依赖口供定罪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可能性。
增强职务犯罪检察侦查的精准度。增强侦查管辖的精准度。应严格把握“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条件,从解释论角度为自行侦查权范围划定界限。应遵循侦查便宜原则,以线索发现机关作为主要侦查机关,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研讨侦查管辖等问题。
增强侦查立案的精准度。应科学把握“以事立案”的条件,即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但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且涉案人员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增强侦查追诉的精准度。要正确区分犯罪行为和具体罪名。《决定》采用的是“等犯罪行为”的表述,结合《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准确把握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在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做好出罪与入罪、鉴别此罪与彼罪的工作。
加大职务犯罪检察侦查权改革力度。掌握好自行侦查改革力度要充分贯彻法治与改革相统一的原则,将自行侦查权改革纳入法治轨道,让改革于法有据。要始终把握好监督与配合相结合的力度,谨防对过往重配合轻监督机制的矫枉过正而忽视人权保障的合力,保证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负有人权保障特殊责任的法律监督机关应树立正确的人权观,以《决定》的精神和任务为导向,系统总结人权检察保障经验,提升人权检察保障能力,着力抓好人权检察保障关键环节,以做实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契机,切实保障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人权需求。
[作者分别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研究专项(20VHJ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