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证案件质量、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有时存在评查人员能动性不足、评查力度不够、权威性不足、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五化”入手,实现案件评查的高质效。
一是评查机构和人员的固定化。应成立由检察长领导的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和评查人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员额检察官担任评查员,确保评查标准统一规范。
二是评查过程的精细化。建议随机启动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在案件办结或有实际需要时随时开展;常规评查实行评查制度化,每季度初在上季度已办结案件中筛选确定案件清单,再从案件清单中随机选取涉及“四大检察”的一定数量的案件,采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将案件随机分配给评查员。
三是评查结果的权威化。评查员在对案件进行评查后,初步拟定评查意见,对于需要复查的案件,由两名评查员进行复评后,提交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会议审定。
四是整改落实的实质化。建议通过多部门联动、后续跟踪督办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和个性问题的后期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夯实工作实效。
五是评查结果运用的充分化。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平台,及时发布优质案件和不合格案件情况,引导干警从“要我规范”向“我要规范”转变,倒逼检察人员提升综合素能。
(刘雪飞 杜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