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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0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管理的几点思考
马惠萍 史飞燕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具体表现。今年10月,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笔者认为,检察业务管理可以分为微观角度对个案办理质效的分析研判、中观角度对业务数据表现的分析研判、宏观角度对业务结构变化的分析研判。

  微观角度:抓实个案案件质量评查

  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评查结果运用”。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最为刚性的案件管理手段之一,在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和提升办案质效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检察机关应继续在案件质量评查上下功夫,一体推进重点评查和随机抽查,重点案件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逐案评查,常规案件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对案件质量、流程及案卡等内容全面评查。同时,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后半篇文章”,针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补齐弱项、做优强项,避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具体开展时,应努力做实“查—评—析—讲”四个环节。通过查阅案卷和相关材料,以法律和相关规定为标准找出各类案件质量问题和优秀法律文书、经验做法等;根据最高检评查工作规定、评查要点指引,对评查案件进行评析研判;对问题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检委会讨论研究;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讲评,用于指导业务。通过上述四个环节,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在监督、评价、指引、规划、储知五个方面的功能价值。案件质量评查应实行检察官全员评查制,即要求每个员额检察官都是评查员,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增进交流和沟通。同时,可由上级院牵头组织交叉评查,突破同级监管难问题。

  中观角度:用好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

  近年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一直被各级检察机关作为引领开展案管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定期对一段时期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及时研判和解决隐藏在数据表象背后的检察业务发展质效问题,从而提升精准施策的针对性与靶向施治的实效性。近期,最高检明确,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执行并不是今后不再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而是要去除其排名通报功能,充分发挥此项机制对于检察工作评价、纠偏、指导的功能。为用好用实这项制度,案管部门一要持续做好常态业务分析。深入开展专题分析研判,如对一段时期内办理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办理监委移送案件情况等进行分析。二要建立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分析研判会商,关键在“商”,需要各业务部门通力协作,进一步细化会商参与流程。三要落实好“商”后意见的跟踪督促。可由业务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案管部门定期跟进、督查。

  宏观角度:以“三个结构比”引领检察业务调结构、促发展

  今年以来,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在北京、上海等地调研时提出“三个结构比”,即“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并强调要树立长期思维、全局思维,分析运用好“三个结构比”,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实践中,检察人员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三个结构比”是中性指标,应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合理适用,设定与当地社会发展状况、检察履职状况等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并在实践中适时予以调整。二是要围绕“三个结构比”,在健全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健全一体、综合履职机制,健全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依法接续监督、跨区域协同履职机制,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综合履职模式。三是以数字检察实践推进“三个结构比”优化发展。在数字时代,“三个结构比”的调整优化应与数字检察的应用深度结合,依托大数据提升监督能力。

  综上所述,在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抓好司法办案评价质效过程中,需把握好寓监督于管理、寓服务于管理、寓指导于管理的三重内涵,以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三个结构比”态势分析等工作为抓手,抓实对案件的实体监督、程序监督和数据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真正实现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马惠萍 史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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