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是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关键证据,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河南省淮滨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伤情鉴定“四式”审查机制,深入推动高质效办案。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伤害类案件70余件,通过“四式”审查机制办理,未出现伤情鉴定意见不合格情况。
伤害案件“必要式”审查。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伤害类案件时,对其进行标签式标注,注明该案需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并进行流程监控,同步将该案名称抄送检察技术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受理后3日内应当将此类案件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对未按要求委托技术审查的,不予研究、不予审批,确保伤害类案件做到每案必审查。
伤情鉴定“协作式”审查。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伤害类案件时,可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沟通,申请依法介入伤情鉴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共同参与,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监督与配合相融合。
成伤机制“技术式”查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伤害类案件时,可就伤情成因、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鉴真等申请检察技术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补强证据证明体系,提升公诉能力。
鉴定审查“溯源式”治理。在伤害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院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手段向公安登记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推动源头预防,以检察履职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陈朋 金会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