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管莹 通讯员尹媛 王帆)“根据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提出的将罪犯柳某收监执行的监督意见,现决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7月24日,当法官宣读完裁定时,柳某悔恨不已。而此时距离其原判五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已不足3个月。
2019年10月8日,柳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柳某在实际居住地丹阳接受社区矫正。
“柳某入矫后虽然悔罪态度一般,但基本能服从监督管理,也能按时汇报工作、生活情况。但从今年4月开始,他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4月、5月各被我局给予训诫处分1次,6月又被我局给予警告处分2次。”丹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自6月下旬起,柳某变得不服从管理,他多次拒绝接听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拒绝回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甚至找不到柳某。其间,该局依规将上述情况向丹阳市检察院通报。
该院通过阅卷、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柳某为躲债及见女“网红”,4月至6月不假外出至安徽宣城、江苏句容等地7次,未报告行踪,逃避社区矫正监管,有逃跑可能。根据相关规定,丹阳市检察院建议司法局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并提请逮捕的建议。
针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局对柳某第二次作出的警告处分没有柳某签收的材料的意见,该院从柳某外逃故未签收、司法局工作人员已微信告知处分决定且柳某已回复等情况,认为该处分决定已送达,获法院采纳。7月18日,柳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同月23日,丹阳市法院召开撤销缓刑案件听证会,丹阳市检察院在会上发表了监督意见。柳某在现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
7月24日,法院采纳了丹阳市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目前,柳某已交由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