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勤飞:本院受理原告青山湖区星源名车汇与被告吴勤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26民初5914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材料法律相关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6日9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郑景龙:本院受理原告阮西华诉被告郑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187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4年1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75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荣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徐家粉业商行诉被告张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强诉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军:本院受理原告汪德芳诉被告张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6日8时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本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本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6日14时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褚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小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益旺食品商行诉被告蔡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祥龙: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862号原告徐静与被告张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静请求判令:1.被告张祥龙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43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款项合计423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红兵: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855号原告李俊与被告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俊请求判令:一、被告张红兵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1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利梅: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868号原告倪晓东与被告张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晓东请求判令:1.被告张利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720元(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总计127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勇、范青青: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863号原告卞群安与被告刘勇、范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卞群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9112.11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四倍为基础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9112.11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艾童童装店与被告赵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苗苗:本院受理原告赵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2448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4.38%的标准暂计至2024年5月13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9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延锦、张梅家:本院受理原告何平与被告李延锦、张梅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鸿阳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茂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景涛: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865号原告许海霞与被告陆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海霞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孝霞: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869号原告吴延平与被告王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延平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455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LPR自202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545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1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艳与被告合肥创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合肥创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智、王文树、含山县桥庄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鸣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智、王文树、含山县桥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停停: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864号原告曹炘悦与被告赵停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炘悦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222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7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222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建: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妮诉被告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296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高乾斌:本院受理原告张朝其诉被告高乾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丞:本院受理原告汪浩与被告吴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国祥: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海丰:本院受理原告伏胜诉被告李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德胜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魏勇与六安市德胜客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503民初702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伶俐:本院受理原告徐彤与被告周伶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涛:本院受理原告窦婷婷与被告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宋宗清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翔、沐晓兰:本院受理原告王有翠诉被告孙翔、沐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5日8时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申:本院受理原告张好诉被告李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好借款33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李申负担案件受理费631.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盛京京:本院受理原告姚健康与被告盛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盛京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姚健康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自2020年1月1日起以37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7%计付);由被告盛京京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龙、张欠南:本院受理原告巫祖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艳:本院受理原告时子康诉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5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娜娜:本院受理耿广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娜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耿广成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耿广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李娜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