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回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李某耗时两年,进行了两次行政复议、三级法院诉讼。诉讼期间公司补缴了保费,但他仍然气愤难平,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2023年6月,我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了这起有些棘手的案件。
患病又逢“欠保费”
2008年初,李某入职高邮市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2020年2月,李某因患肾病住院治疗8天,他电话告知公司,但未按公司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出院后,李某遵医嘱居家休养,并以身体状况难以适应原工作岗位为由,多次请求公司将他调整到相对清闲的岗位,但公司皆以无相关岗位为由予以拒绝。
2020年5月底,因李某一直缺勤且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电机公司停缴了其社会保险费。为了能正常使用医保账户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李某只得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此间,他惊讶地发现,自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自2009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公司均未为其缴纳。患病的心酸和对公司的不满一齐涌上心头,李某走上了维权之路。
不休不止讨说法
2020年12月22日,李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要求电机公司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其患病期间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为其第一项诉求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两年的查处期限,第二项诉求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因此不予支持。李某对此不能认同,向扬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4月,扬州市人社局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为由,撤销了高邮市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高邮市人社局进一步调查后认为,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重新作出《告知书》,对其诉求仍不予支持。李某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复议期间,电机公司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更加恼火:“行政复议走不通,那就打官司!”
2021年7月,根据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李某向扬州市江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当地人社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和扬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同年11月,该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不受查处期限的限制,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两级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查处情形,应当受到两年查处期限的限制,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被驳回。此间,电机公司为李某补缴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了他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但李某依然以生效行政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23年6月向扬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走进内心是“解药”
一起金额并不算大的劳动争议,却如此波折,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扬州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后,确定了扬州与高邮两级检察院联动,先调查核实、后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
联合办案组首先调取了原审卷宗材料,仔细审查了关键细节,走访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理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再经深研法律条文,发现李某向人社部门提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确实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期限,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并且,电机公司已经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诉求已经得到实质性解决,其监督申请于法无据。
但此时,发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否就能终结李某的信访?不走进当事人的内心怎能解其心结?我和扬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汪定驱车前往位于高邮市某村的李某家中。眼前的他行走无力、脸色黑黄,听到我们关切地询问他的身体状况后,他戒备的表情渐渐缓和,并告诉我们,他现在需要每天服药,已失去正常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仅靠妻子每月2000元左右的打工收入维持。
我们表示出的同情心和同理心让李某敞开了心扉:“公司虽然补缴了社保费,但他们有错在先,我就是想评这个理!”耐心倾听完李某的宣泄后,我们将调查中发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地讲给他听。
整整两个小时,直到天色渐黑,李某终于点头道:“这个理我总算明白了!”我们又适时补充道:“你的经济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我们会尽快核实,争取在政策范围内给你一些帮助。”他似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停顿了半晌,然后说道:“我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天,我将这一线索移送至控申检察部门,并与控申检察官一起对李某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核实。在确认无误后,我院与扬州市检察院联合帮助李某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今年3月,我们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了李某手中。他眼含泪花,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