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法治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检察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另据最高检发布的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犯罪中,轻罪案件占比高,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超过85%。在此背景下,如何办好轻罪案件是司法机关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也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
关于轻罪的范围界定在理论上尚有争论,域外国家也有不同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对轻罪和重罪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但基本认同被判处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单处附加刑的案件为轻罪案件。事实上对于这些案件,实体法在刑罚执行方面规定了较为宽缓的手段,如适用缓刑;在程序法上也有一些替代措施和出罪程序,如取保候审、不起诉程序;在审判阶段也有相应的快速处理程序,如速裁程序、和解程序、简易程序,相关审理过程、审理期限等也有特殊规定。可见,法律实质上对罪行的轻重有基本的判断和划分,只是未在条文中明确界定。由此,轻罪案件的办理,尤其是在对轻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明标准把握方面,如何避免弱化公平正义的价值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当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在轻罪案件办理及证据审查与证明标准把握方面,存在一些理解和实践上的误区,需予以关注:一是轻罪案件办理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实践中存在为凸显办理轻罪案件的效率价值,一定程度上放宽证据审查要求,降低证据标准的观念和做法,这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立法精神,还会导致对轻罪案件办理重视程度的减弱。二是将轻罪案件单纯等同于简单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司法经验表明,轻罪案件大多数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争议相对较小。但也存在一些“小而不简”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办案重视和司法资源投入,因此,不能机械地以罪行的轻重来划分案件标准并强制适用特定诉讼程序。三是轻罪案件适用程序的简化可能导致对证明标准的降低。现代刑事诉讼所体现的价值多元化,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考虑和衡量多种价值的平衡,案件的繁简分流被认为是效率价值的体现,但不应以公平正义价值的减损为代价。刑事诉讼法并未因案件类型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证据审查要求和证明标准,这其中蕴含着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首要价值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程序简化包含可简化的内容与不可简化的内容,证明标准属不可简化的内容,程序简化所导致的程序不完整和不严谨,会客观上降低证明过程的充分性。四是在轻罪案件中可能弱化律师的作用和权利救济的功能。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意愿更强,程序更为简短,律师的辩护空间也可能相应地被压缩。实践表明,重罪案件委托辩护律师数量要明显高于轻罪案件,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中,以值班律师提供基本法律咨询居多。相对于重罪及疑难复杂案件,轻罪案件更容易被轻视。
为避免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坚持全面审查证据,保证证明标准不降低:
一是检察机关既要承担追诉犯罪的义务,也要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本职所在,也是向法庭呈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必经过程。对于有利于定罪和不利于定罪的证据要同等对待,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利于定罪的证据通常作为反“印证”的关键点,促使检察机关强化证明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可以排除一些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为达到起诉证据标准继续补充证据,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防止证据把关上的放松,检察机关在不起诉案件中应建立证据的内部监督和核查机制。除了事实证据的审查,证据的程序审查在轻罪案件中同样重要,要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不降低,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证据能力存疑的证据不作为事实认定及决定不起诉的依据。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证据审查的勤勉责任,避免轻罪案件诉讼程序简化带来的风险。对于轻罪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就部分环节进行简化以提升办案质效是符合司法现实要求的,但在诸如定罪关键证据、主要事实认定证据、案件争议证据等的审查方面,要投入更多精力。对于轻罪案件办理而言,该简则简,该繁则繁,关键证据仍需通过庭审质证,探索要素式、列表清单式证据审查方法,充分体现案件繁简分流的要义。诉讼程序简短顺畅的背后,是司法人员更充分的准备工作;轻罪案件程序简化带来的风险,需要司法人员对关键证据节点尽到审查勤勉义务和承担防范错案主体责任来弥补。
三是重视轻罪案件及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在轻罪案件中应重视律师的纠错作用,善于听取律师的不同意见。并且,在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中,也更容易从多角度检验证据。
四是为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提供支持和渠道。轻罪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更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一些关键证据就能够得到印证,从而降低指控的证明难度。而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的,则会动摇审前已建立的证据基础,给指控犯罪带来困难。基于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证据审查过程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等方面证据的“鉴真”工作。另一方面,调整轻罪案件证据审查方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供述可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建立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从实物证据到言词证据的职业习惯,能够在客观上强化法定的证明标准。
依法探寻案件事实真相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案件的侦查、取证、审理的过程就是将碎片化的案件事实真相尽可能还原为其本来的面貌。司法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机关还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程序简化容易出现证明标准降低风险的轻罪案件中,要保持勤勉尽责,将重心投入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加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耐心听取律师意见,为畅通当事人救济渠道提供支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罪案件。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