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街头的共享单车,在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问题——骑行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呢?
2021年10月,张女士驾驶共享电动单车时不慎将年逾六旬的王某撞倒,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1个月后,王某伤愈出院,王某的家人将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彼时,在诉讼压力和亲人指责下,张女士连庭审都未参加。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女士赔偿王某6.3万元。张女士带着不解与不甘,来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接访检察官谢厚群调阅卷宗,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还原了事故当天的具体情形,并逐项审查了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该院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张女士的监督申请。
当谢厚群将审查结果告知张女士时,张女士一度情绪失控。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并向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既然你是有偿使用租赁公司的共享电动单车,你们相当于构成了合同关系,可以向租赁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个办法我试过,根本没用!”原来,张女士曾向租赁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同时邮寄了相关材料,但被租赁公司拒绝了。听到这里,谢厚群说:“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损失,如果确实符合理赔条件而对方拒赔,或者你个人收集证据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可以协助你调取相关证据。”
“那我就再试试。”在检察官的协助下,张女士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诉讼期间,检察官与张女士保持联系,及时向张女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久前,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某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5.8万元。
◎办案检察官说
“虽然这只是一件不起眼的‘小案’,审查结果也未支持信访人的诉求,但我们在办案中坚持司法为民,积极厘清矛盾根源,做实矛盾化解工作,实实在在地解决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这正是我们工作的终极目标。”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谢厚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