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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9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多措并举提升基层行刑反向衔接质效
戎玉栋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相应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助于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当前基层检察实践中,行刑反向衔接存在应罚而未罚、跨区域监督难等问题。在此,着重分析当前基层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平台建设、人员配置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促进基层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地落实。

  基层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的实践难点。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倒挂”现象。“倒挂”现象,是指行为人因不愿意承担高额罚款反而选择愿意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现象。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从受刑事处罚降格为行政处罚,正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应当轻于刑事处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却可能重于刑事处罚。在此情况下,部分违法行为人宁愿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愿承担高额罚款。上述现象反映出部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差异。

  辖域外反向衔接办案存在难题。部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县(区)级行政单位无执法主体资格。例如,部分基层环保部门无执法主体资格,县(区)级公安局无吊销违法行为人驾驶证权限。部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其他辖区,当地行政机关无管辖权。部分指定管辖的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权限并未随案移送当地行政机关。部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实施多起跨区域违法行为,而不同地区自由裁量标准可能不尽相同。对于上述情形,检察意见制发存在难题,且需跨区域送达,沟通渠道不畅,检察意见跟进监督难。

  基层行政检察力量配备不足。由于行政处罚法规众多、专业性强、执法主体多元,短期内行政检察干警履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需要。同时,刑事不起诉案件数量可能大幅攀升,行刑反向衔接及后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办案压力较大,有的基层检察机关负责行政检察业务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高质效完成对不起诉案件的逐案审查、检察意见的准确制发、行政处罚的跟进监督等多项工作。

  基层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的完善建议。积极推进立法进程,搭建行刑一体化法律体系。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清除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中出现的“倒挂”现象,表现出现有法律体系内部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建议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系统的行刑一体化法律体系。从程序上完善由行政到刑事、再由刑事回到行政的双向流程,将案件办理可能涉及的程序规范化,避免出现应罚未罚、程序空转的情形。从实体上保证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适当性,避免出现过罚不当、行政罚款远高于刑罚罚金等情形。

  加快完善衔接机制,健全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进一步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明确反向衔接工作的流程细则、适用条件、跨区域办理等内容,同时针对常见罪名出台反向衔接办案指南,明确制发检察意见的情形、受移送的法定行政管理机关等。同时,可通过增加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的数量,为一线办案提供参考。

  加快平台建设,打通执法、司法数据壁垒。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数据壁垒在逐步打通。现阶段,平台主要是统计以行政执法机关上传的行政执法数据为主的正向衔接数据。在推行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也可推动利用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文书移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等情形。数字检察工作中,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开发与应用也需要大量数据予以支撑,应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拓展“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提升“两法衔接”工作质效。一是统一平台,通过对“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升级,实现双向衔接一体化推进,可从重点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工作着手,逐步推进全领域信息整合、规范信息录入;二是探索加入行刑反向衔接模块,实现检察意见线上移送、同步跟踪落实;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考核,激发办案人员内在动力。

  调配检力资源,处理好职能优化与人员配置的关系。为高效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建议探索基层检察机关领导带头办理一批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提升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行刑反向衔接的重视程度和办案质效。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其他三大检察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基层检察机关可适当加强行政检察人员力量配备,有条件的基层检察机关可设专人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应加强刑事检察人员、行政检察人员业务素能培训,做到一专多能,助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高质效办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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