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党组提出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回应时代之问的必答题。民事检察兼顾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关乎公平正义和民生福祉,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面临更重履职责任,必须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内涵和要求,以“三个善于”引领更新监督理念、优化监督方式,才能办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案件。
一、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三个善于”层层递进、系统集成,蕴含着对“坚持系统观念”这一基础性思想和方法的实践运用,揭示了司法办案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对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深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揭示了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辩证原理,强调案件处理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要厘清“法”与“不法”的界限,明晰法律监督权力与责任的边界,从而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实践中,要加强证据亲历性审查,确保以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要厘清主次矛盾,梳理出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确保准确理解、把握和适用;要坚持由表及里,特别是针对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案件,要准确把握界限,切实加强深层次、实质性监督。“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揭示了法与法治精神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案件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法治精神。实践中,需要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授权和依法履职的关系、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关系,把握好“立法初衷”。“善于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揭示了法理、事理、情理的辩证统一,强调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更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实践中,司法办案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真正做到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情融理法,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三个善于”引领依法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民事检察工作贴近群众,直接服务民生。要发挥“三个善于”的引领作用,多措并举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一是确立正确的办案导向。要贯彻民法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等原则,正确把握监督条件、方式,实现更加全面、深入的监督。如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应当注重实现重建公平公正秩序、修复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注重维护规范化、法治化的市场秩序,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做实精准监督。要在实质性审查上下功夫,对于依申请受理的案件,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正、副卷一并调阅,对法院生效裁判及审判、执行活动进行审查监督;要在亲历性办案上下功夫,用好调查核实权,对于不同案件有针对性地行使各类调查、补查、补证手段,综合运用各项证据逐步厘清案件的事实脉络;要在借智借力上下功夫,加强与法院民商事人才的沟通交流,用好检校共建机制,强化对具有纠偏、引领价值的案件的深层次监督。三是强化一体履职。实践中,要通过上下联动、跨区域协作等方式,在组织和人员上整合资源、一体推进,还要注重“四大检察”各要素之间的耦合关联,通过线索共享、监督协同、平台互助、资源融合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推动社会治理。要运用人工智能、数据模型、生物信息等新技术,聚焦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模式,以及直播带货、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坚持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延伸、实体违法监督与程序违法监督结合、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努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
三、以“三个善于”引领素能提升,打造过硬民事检察队伍。面对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更高需求,必须抓实民事检察专业素能建设,做实“三个善于”,破解“不专”“不会”难题。一要提升全局思维能力。民事检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把民事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推进。如,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要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意识,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对于房地产、金融等国家政策集中领域,检察监督理念方法必须与宏观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连贯性。二要提升专业素质能力。要学深悟透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规则,准确理解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新理念、新原则、新概念、新条款,并将其精准应用于民事检察全过程。要在一线办案中淬炼,在检察实务中磨砺,在调查研究中思考,在典型案例培树中涵养。三要提升数字应用能力。进一步强化数字意识,着力培养数字应用能力,立足监督办案实际,发挥数字化应用在信息筛选、数据分析、决策辅助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大数据摸排监督线索,提升研判的精准度,消除认识盲区,弥补短板缺陷。四要提升矛盾化解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落实精准监督理念的要求下,通过认真听取意见、组织公开听证、促成双方和解、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司法救助等方式,统筹力量,综合施策,着力推动案涉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作者系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