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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9月0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找到新证据,依法抗诉护国资
蒋长顺 郑旭宴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郑旭宴)“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帮助我们找到新证据,理清纠纷账目,维护了我们合法权益。”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某局负责人与十堰市检察院检察官交谈时表示。不久前,该局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终获改判。

  2006年至2007年,十堰市某局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了《代建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十堰市某局开发新建办公楼及附楼。2010年8月,办公楼及附楼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该局使用。2013年12月,经该局委托审计,某咨询服务公司出具《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咨询报告》(下称《咨询报告》)确认,甲公司代建工程审计总决算价为3530万余元。截至2018年,十堰市某局已先后支付工程相关款项25笔,合计金额3393万余元。

  2021年1月,十堰市某局收到某清算公司送达的《甲公司破产清算案催款函》,要求该局支付剩余工程尾款。但十堰市某局却认为自己不仅已完成支付义务,而且还超付了工程款。随后,某清算公司作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全权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十堰市某局支付工程欠款15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十堰市某局偿付甲公司工程款137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十堰市某局不服判决,于2023年6月向十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十堰市某局是否存在欠款情形,究竟欠了多少,关乎国有资产的保护,必须要做到依法精准监督。”该院承办检察官黄育琼表示。

  在多达1000多页的一审、二审卷宗,繁杂的费用名称和复杂的统计公式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咨询报告》中一笔35万元的审计费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应当从该局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这是一份新证据。

  此外,为查清《咨询报告》中提及的每一笔税费是否准确,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十堰市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报告中审计的应缴、预缴税费金额为458万余元,而甲公司至今已缴税务部门的税金为68万余元,剩余预算的税费并未实际发生,却仍被计算在工程总决算价之内。这笔未实际发生的税费也应当予以扣减。

  基于以上两点,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局应当按照《咨询报告》确认的造价3530万余元支付工程款确系错误,遂将此案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北省检察院认为十堰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遂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指令十堰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今年2月,十堰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庭审质证、合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咨询报告》中应付款项实为3226万余元,再扣减重复计入的35万元以及十堰市某局的变压器租赁费6500元,十堰市某局实际应付款项为3190万余元,不存在欠款情形,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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