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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该如何定性追责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崔天明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指的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形式多样,不仅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更会给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在此类由董事、监事、高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引发的争议中,检察机关从损害公司行为对应的实施依据、决策程序、行为目的等角度入手,仔细分析、深入调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本案中,针对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胡某对公司有证房屋及生产设施决定实施拆除的行为是否缺乏正当依据这一争议点,检察机关从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入手,经多方查证,认定该报告系作假,故不能作为胡某拆除行为正当且合理的依据。其拆除行为不仅违反公司章程,还导致公司财产利益受损,胡某未尽到勤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纠正了错误判决,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形成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常态化机制。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施行,更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有力的依据。关于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原先的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给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带来一定困难。新修订的公司法修改完善了“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和原则,对公司高管不得作出的行为亦作出规定,进一步约束了公司高管的行为,防止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对于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途径,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明确了赔偿责任,还引入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公司利益受损时,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崔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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