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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
潘若曦

  “零口供”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但“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会留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件突破口,只要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便可以定罪处罚,实现对“零口供”案件的严格办理。

  (潘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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