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检察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不但要留住,更要护好
· 畅通小区内外救援通道
· 点亮事故多发路段信号灯
· 一体培训案管监管素能与政治素养
· 发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典型案例
· 公检法司律联合出台十条举措保障律师执业
· 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联动工作机制
· 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推动公租房规范管理
· 开展线杆线缆安全问题专项监督
· 放鸟归山林
· 公司急需“当家人”,异地执行成阻碍
· 注意!有人盯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图片新闻
· 图片新闻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放鸟归山林
肖俊林 李青燕 孙丽媛

  云雀在笼子中上下扑动,笼子一开,便振翅高飞;小小的草地鹨钻出笼子,停在地上四下张望,腿一挣,便蹿出几米远……近日,在一抹夕阳的映衬下,河北省蔚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森林公安局共同将在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查获的云雀、草地鹨、铁爪鹀、环颈雉、山噪鹛等野生鸟类放归山林。

  “两具蒙古兔尸体被冻在冰柜中,十几个笼子里关着各类珍贵鸟类,羽毛飘落在笼子里已不再鲜亮,笼子还不时发出难闻的气味。”蔚县检察院刑事检察官李海红还记得受邀依法介入案件时第一眼看到的场景。

  2023年,曹某某先后两次使用粘网猎捕云雀9只、草地鹨1只,并将捕获物向他人出售或赠送亲友。经鉴定,曹某某猎捕的云雀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草地鹨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涉案动物价值1.3万余元。今年5月,蔚县检察院以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涉案铁爪鹀、蒙古兔、环颈雉系禁猎期外猎捕的野生动物,无法进行刑事评价,但其行为也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李海红介绍,考虑到该案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经查,曹某某非法猎捕、出售野生鸟类,破坏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除云雀和草地鹨外,铁爪鹀、蒙古兔、环颈雉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1.7万余元。

  今年6月,蔚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诉请判令曹某某承担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7万余元。8月7日,法院依法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其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7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后,办案检察官马上联系森林公安民警查看涉案鸟类的恢复情况。“一只铁爪鹀被束缚久了,身上的羽毛都掉了一些,真怕它飞不起来。”在放飞的当天,办案检察官担忧地注视着地上的铁爪鹀。但它挣扎了半天,最终振翅飞向天空。那一刻,周围的群众忍不住鼓起了掌。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