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徐日丹)“对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加强检察官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方式。按照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说。
“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石献智解释道,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常规抽查,是指对于每位检察官,每年度按照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重点评查,是指对于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发现问题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进行逐案评查。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选择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某些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门性的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如何运用?石献智表示,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一方面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对于经评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实践中也是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切实将司法责任制要求贯彻落实到各个办案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