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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7月2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省级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察官职权清单
徐日丹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徐日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说,《若干意见》赋予省级检察院职权清单的制定权。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检察官是办理司法案件的主体,新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官可以履行哪些办案职权?高景峰介绍说,《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原则上,除了前述检委会、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可以委托检察官(或办案组)决定。由于检察官办案职权比较多,《若干意见》仅列举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类职权,比如,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等等。

  高景峰分析指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实践中,检察官“职权范围”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规则和各省级检察院职权清单。《若干意见》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这样既能保证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也能照顾到不同地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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