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①:2023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案涉民营企业。
图②:2020年7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指导组成员在讨论和制定调查方案。
图③:2023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向从事“黄金分期”业务的中介机构调查相关事实。
1260条的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压舱石”。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而言,民法典更是他们安心生产经营、专心创新发展的“护身符”。
在经济发展保持平稳向好态势下,加强检察供给,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主题,印发第三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民法典施行中的堵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痛点,正是民事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借助典型案例中的民事检察监督履职,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信心,也彰显了民法典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平基在采访中表示。
非诉程序中,民法典施行不能打折扣
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性强、保密度高、高效便捷等优势。然而,一裁终局以及司法有限介入的仲裁特质,也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在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某珠宝公司与袁某虚假商事仲裁执行监督案中,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仲裁申请人某珠宝公司存在以办理“黄金分期”业务为幌子,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再借助仲裁将这些非法活动合法化的嫌疑——
袁某因短期融资需要,来到某珠宝公司办理“黄金分期”业务。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袁某以4.9万余元的价格从某珠宝公司处购得黄金饰品3件,共计75.54克,分期卖价为658元/克,现款卖价为588元/克,款项以零首付、分期形式进行支付,共分7期支付,每期应付7100余元,每10天为一期,第一期支付的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袁某在收到上述黄金饰品后,随即交由某珠宝公司介绍的回收人员变现,得款3万余元。同日,某珠宝公司与袁某签订《仲裁协议》,约定《买卖合同》引发的争议由汕尾仲裁委仲裁解决。2023年6月13日,某珠宝公司因袁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向汕尾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通过网络仲裁程序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后,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随后,某珠宝公司依据该裁决向杭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杭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这起商事仲裁案件存在借“黄金分期”变相从事金融活动的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开展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自2023年4月4日至6月20日的这段时间里,该珠宝公司先后就其与袁某等70人的争议提起过批量仲裁申请。
检察机关认为,某珠宝公司通过销售黄金“零首付”分期产品,以另行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隐藏借贷双方真实的高利借贷关系,并通过商事仲裁获取执行依据,严重损害了金融监管秩序。该买卖行为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所隐藏的融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的高利放贷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应认定无效。
基于上述审查结果,杭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被法院采纳。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向案涉仲裁委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准确揭示真实法律关系、加强对异常申请仲裁案件审查、提升仲裁程序知晓度等方面改进工作,被该仲裁委采纳。
“长期以来,如何在尊重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实现对虚假仲裁进行有效监督,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这批典型案例为各地的检察实践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单平基说。
以民法典视角,助力解决融资乱问题
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支持。然而,融资难、融资乱却是长期困扰民营经济的老大难问题,在一些借贷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看到这些问题的影子。
辽宁大连某房地产公司陷入融资乱困境后,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监督履职,不仅让该公司免除了76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责任,也为治理“融资乱”提供了方案——在授信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做好贷款信息披露,确保当事人是自愿为借新还旧的贷款提供担保,强化风险控制。
2018年1月29日,大连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大连某金属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7800万元流动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借款,该银行将大连某金属公司以及某房地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需要对76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并不知道担保的款项是金属公司用来偿还之前的贷款,我们不应当为这笔新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在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某房地产公司把希望寄托在了检察监督上。
借助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发现,案涉贷款进入大连某金属公司的账户后,当日就被全部转入了该公司在同一银行的另一个账户,用于归还其在该银行的前笔贷款。
“这属于典型的‘借新还旧’。”承办检察官指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对借新还旧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对相关内容表述进行了优化,即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时,只有在新贷的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
据此,大连市检察院认为,作为新贷款的保证人,某房地产公司在不知新贷款用途的前提下,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金融贷款市场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也是纠纷易发多发的领域。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套路贷”成为不少民营企业家的噩梦。
“请求检察院为打击‘套路贷’提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在一次与当地工商联的交流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收集到这样一条线索——
2012年9月11日,胡某与温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某承租温某名下的经营用房,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50万元,胡某第一次应支付6年租金300万元及押金10万元。2012年9月25日,温某出具了“收到租金300万元和押金10万元”的收条。2013年6月1日,温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租赁合同,以每年120万元的租金价格将案涉房屋租给了杨某,并交付使用。
2013年6月24日,胡某起诉温某,请求确认温某违约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温某返还房屋租金300万元及押金10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解除胡某与温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温某返还胡某租金及押金合计310万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这看似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背后,实则是另外一番场景——
2012年2月28日,为扩大经营,温某向胡某借款2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0%。2012年9月11日,为保证温某能够履行还款义务,胡某要求与其签订前述《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租”的掩盖下,自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2月4日,温某共计向胡某偿还了427万余元。至于上述诉讼案件中的310万元租金和押金,完全是胡某虚构的。
“借款230万元,却要偿还730余万元。为了将高额利息合法化,放贷人假借《房屋租赁合同》掩盖民间借贷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承办人介绍说。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强化执行监督,打通民法典施行的“最后一公里”
民事执行监督,是打通民法典施行、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在之前的土地上,我们开发了大型医疗康养项目,企业生产经营稳中向好。”在最近的一次走访中,曾经的监督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某药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廖某向检察官介绍。
时针回拨到2021年8月16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成都市某药业公司、廖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宣判,法院判令该药业公司偿还某房地产公司3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该药业公司的一宗土地,还查封了廖某名下4套房产,冻结了廖某持有的该药业公司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100%)。该药业公司认为,查封和冻结金额明显超出标的,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并未被采纳。
2023年2月,该药业公司、廖某向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被查封的土地面积有1.4万余平方米,估值近1000万元;廖某名下被查封的4套房产,扣除房屋贷款及共有人份额后也超过了1000万元;廖某被冻结的该药业公司股权价值5000余万元,而该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执行债权总额仅为648万余元。
在掌握上述事实后,武侯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超标的查封、冻结措施予以纠正。随后,法院复函,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裁定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和对廖某所持有的该药业公司股权的冻结。
“检察办案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民法典产权保护精神,依法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承办检察官说。
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从典型案例中,我看到了正确施行民法典所带来的司法获得感。这批典型案例也给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民法典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提供了指引,期待看到检察机关更多的履职成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气装备平高集团首席工匠胡中辉对记者说。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三批)实务笔谈见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