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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7月0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7月4日(总第10601期)

  (2024)皖0191民初3069号

  柳传俊:本院受理原告郑家青诉被告李勇、柳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柳传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3592号

  安徽小浪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洪涛诉被告安徽小浪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安徽小浪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宗武诉被告安徽致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万里、安徽陆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霞、张礼民、肥西县经济开发区辰少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郑万里、安徽陆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歌莉斯兰美容店、合肥市童溧雅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家天下生活广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琳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歌莉斯兰美容店、合肥市童溧雅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家天下生活广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晔、缪守慧:本院受理原告管迎春、张俊涛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5371号、15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张晔、缪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张帆、张晔、缪守慧共同负担;公告费,由张晔、缪守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案号:(2024)皖0181民初5513号的公告,现将被告:“官婷婷”更正为“宫婷婷”,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声明。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筑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志豪诉被告安徽筑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军强、杨诚:本院受理原告肖水兰与被告孟军强、杨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保娣、安徽睿合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李旭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房服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仇保娣、安徽睿合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李旭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精致维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枫与被告江苏精致维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继升、李亚军:本院受理朱彦涛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0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磊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磊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2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本息26494.93元及利息、违约金,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湾小区41#住宅楼1503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洪稳:本院受理谢景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洪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谢景峰借款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4078.67元,合计24078.67元;二、驳回原告谢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于与被告安徽领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心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70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驳回原告王凤于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长俊: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李光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汪万城: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被告汪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3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珠、冯宇翠:本院受理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宇翠、刘珠、邢惠惠、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6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宇翠、刘珠、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27147.86元及利息;判决被告邢惠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冯宇翠、刘珠、邢惠惠、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元,保全费1281元,合计2953元,由被告冯宇翠、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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