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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万元差价损失真实发生了吗
· 调查核实重在“调查”更在“核实”
· 无辜成为被执行人后,企业依法维权陷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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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6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调查核实重在“调查”更在“核实”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陈冰如

  应勇检察长强调指出,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要防止从案卷到案卷、从书面到书面、从办公室到办公室的“面上调查”,真正做到把事实调查清、把问题核实准、把法律适用对。

  有效行使调查核实权,特别需要承办检察官善于运用“侦查”思维调查取证,仔细甄别和审查关键证据,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从而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双方当事人关于科技公司主张的合同履行期间因钢材涨价造成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的矛盾对抗点,在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把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所有证据都列出清单,重点围绕证据内容、证明事项以及证据证明力等方面逐项核对,同时通过调阅卷宗材料、实地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通过实地走访,检察机关调取到由甘肃某供水工程公司、科技公司提供的货品交易合同、单据、发票、复函、确认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因钢管型号存在明显差异,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管业公司采购的钢管是因钢管公司违约而另行采购的。同时,通过深入调查核实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还证实了,科技公司在与钢管公司解除合同后,其因钢材价格上涨所受到的差价损失早已获得补偿。正是基于上述证据,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精准的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使错误裁判得到纠正,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维护了企业利益,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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