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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程序要求 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 以高质效的程序体系保障高质效办案
· 规范起诉裁量权行使 实现高质效检察办案
· 创新履职方式找准磋商程序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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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6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规范起诉裁量权行使 实现高质效检察办案
王戬

  当前,“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已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实践。新时期、新发展、新视野下,检察履职面临新变化和新情况,要积极应对和适时转变。其中,作为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重要一环,从程序层面规范和强化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既能够实现审前程序分流,又可以体现检察机关客观的价值判断,是高质效办案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世界各国来看,起诉裁量一直是刑事程序法治的核心议题之一。我国起诉制度传统以起诉法定为原则,起诉裁量为补充。从近二十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2012年之前,不起诉案件的数量一直在低位,且较为稳定,2012年至2018年略有所增加,2019年至今则有较大幅度的跃升。2023年不起诉率为25.5%,其中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进行裁量不诉的人数较2022年同比上升12.6%。我国不起诉的类型目前有五种(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裁量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的不起诉),其中适用数量最多的是裁量不起诉。笔者认为,我国不起诉案件数量的增长,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起诉裁量权被充分激活的表现。同时,我国目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已超过85%,全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也较高,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符合不起诉的形式要件,可能进入“裁量”视野,起诉裁量将成为高质效办案的一个重要程序载体。对此,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起诉裁量权高质效运行:

  首先,要注意对裁量权基础规律内容的理解和把握。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起点讨论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要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对本职工作的准确理解。任何的职能递进,都要建立在对基础职能的准确理解之上,否则很可能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是遗憾的。二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办理一个案件很简单,但办好一个案件很难,办好每一个案件,且办成让大家都满意的案件更难。理论面向的正确解构是起诉裁量权行使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起诉裁量承担着重要的程序法价值,要对起诉裁量的范围、边界、支撑和制约要素等内容形成充分的实践共识,依循裁量思维转变的规律性内容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转变以往单纯进行刑事追诉的观念,树立全面衡量的理性思维,明确适用范围,确立行为指引。

  其次,应注意个案适用的价值评判。就我国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比例来看,检察机关在很大一部分案件中将会更加常态地面临诉与不诉的现实选择,相对不起诉的潜在空间较大。起诉裁量权运行以对差异性的充分尊重为基础,类案有其适用的共性,但裁量更应强调对个案特性的把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起诉裁量体现了对起诉法定的必要补充。在此背景下,如果要进一步强调和落实起诉裁量,建议为这部分可能的“增量”预留充分的办案时间,否则在原有时间强度和进一步提高效率的要求下,办案的把握尺度就容易不当放松或收紧,裁量的内容可能会趋于简单化和同质化。

  再次,要处理好加强内外部监督与释放裁量运行空间的关系。承载一定程序分流的起诉裁量,在世界各国的运行中,基本是伴随对权能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而同步发展的,如我国在程序设计上,对拟不起诉的案件都有较为严格的内控程序,同时要进行检察听证,以强化外部监督和制约。对此,笔者认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防范起诉裁量权滥用的重要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充分关注将外部机构或个人纳入决策过程的立法或司法措施的有效性,防止将其形式化和虚置化;另一方面,由于裁量具有个案分析的成分,法律规范要注意在个别案件中为一线检察官的裁量权留出空间。

  最后,应注意向内寻求支撑。当下检察官办案和以往相比,应该说压力更大。这些压力有来源于案件本身的,也有来源于案件之外的,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期许。检察工作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正义本身也具有多面性,起诉裁量某种意义上正是作不同面向的取舍,由于其适用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因此容易成为各方诉讼主体矛盾的汇聚点。透过检察职能实现的检察正义不都是具象的、明确的,有时也是抽象的,因此只有当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和价值选择成为检察官群体的行为自觉时,才具备更加坚定的立场,这就是文化与环境要素对裁量行为的内在支撑。检察文化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定角色认同下所形成的价值观念、主观心理和思维模式。检察官群体对于相应内容的准确理解、信仰、吸收、传承,一方面有助于从内而外地引领和强力支撑检察判断;另一方面有助于形成检察视角下的专业力量,进而找准检察话语权的发力点和着力点。这一点对于弥补起诉裁量的制度缺口,进而实现不同价值取向中的高质效办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做到内外结合,行为与信仰充分结合,文化与制度充分结合,起诉裁量才能真正经得起检验,以程序运行承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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