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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5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篡改协议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虽篡改部分内容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犯罪
查洪南 唐丽 李昭

  

  

  

   图①:2021年5月6日,检察官到当事人家中回访。

  

  

  

   图②:2021年4月8日,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图③:2021年4月19日,办案检察官走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该案争议焦点交换意见。

  5月14日,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位列其中。该案中,杨某经人介绍与简阳市4名农户达成柑橘苗订购协议并支付预付款,两年后双方因交易纠纷对簿公堂。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机关却先后对杨某提请批准逮捕、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捕复议,检察机关两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为何会涉及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与否?5月16日,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办案检察官。

  真假协议引出虚假诉讼疑云

  杨某是四川省资阳市一家生态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8年3月8日,杨某安排公司员工钟某以其个人名义与4名农户签订柑橘苗订购协议,明确了订购的数量、价格、质量、规格及交付时间、方式。次日,钟某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公司账户支付预付款6.3万元。之后,旅游公司与农户因柑橘苗质量、价格浮动等原因出现争议,直至6月30日履约期届满,柑橘苗仍未移挖。

  2020年的一天,因旅游公司资金短缺,杨某来到贺某君等农户的家中协商退还预付款事宜,农户不同意退款。在多次协商未果后,9月23日,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柑橘苗订购协议、返还预付款6.3万元、支付资金占有利息和违约金4.52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因农户贺某君对杨某提供订购协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时,农户贺某君提供了原始协议,这份协议与杨某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供的协议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案件承办法官于2020年11月8日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篡改协议就一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我想跟他们协商退款,但他们不愿意,我的亏损很大,就想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拿点定金回来。”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后,杨某道出了他篡改协议的目的。

  原来,杨某将原始协议中的“甲方”由钟某改为旅游公司,将协议总价款由15.2万元改为12.6万元,并虚增了其有权主动解除协议的条款和对方违约责任的内容,意图通过改变协议内容要回给付的预付款。

  公安机关认定,杨某为收回之前的预付款,采取在原始合同的基础上篡改、虚增、拼凑合同内容的方式形成了新的“柑橘苗订购协议”,干扰了法院正常司法活动。2021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简阳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存在篡改协议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简阳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对杨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提出了不同意见。“签订柑橘苗购买协议时,杨某和员工钟某都在场,贺某君等人知晓钟某是代表旅游公司购买柑橘苗,预付款是由公司支付,后续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贺某君等人沟通联系相关事宜,因此,履约方实际就是旅游公司。”办案检察官全青飞介绍道。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农户协商并支付预付款,柑橘苗的购买方名为钟某实为旅游公司,贺某君等农户对此是明知和认可的,杨某与农户协商退还预付款而未果,系属于发生在旅游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民事纠纷。

  检察官认为,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表现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而该案因钟某不愿作为原告,杨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协议履约人等行为,主观上是为能够有权起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杨某在真实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上对合同内容进行部分篡改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021年4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月14日,公安机关以杨某篡改民事合同主体,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并妨害正常司法秩序为由,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要求。

  不捕≠不罚

  公安机关认为,原法律关系是发生在钟某与农户之间,篡改后的协议民事关系是发生在旅游公司和农户之间,杨某篡改协议的行为属于捏造新的法律关系。

  接到公安机关复议申请后,该院依法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再次对案件证据事实进行全面核实。通过调阅原案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涉案关键证人等方式开展实质性审查,就该案争议焦点问题先后与公安机关、法院进行交流研判,并就法律适用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争取办案指导。

  经复议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篡改行为仅使原始协议形式上发生变化,原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并未变化,协议双方相关民事纠纷真实发生,并非虚构,与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表现不符,其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

  2021年4月21日,简阳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对案件进行审议。经检委会充分讨论研究,该院作出维持原不捕决定的复议决定。

  同年5月,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公安机关就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再次进行座谈,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明确对该类行为应对履约主体进行实质判断而非协议上的形式判断。最终,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表示认同。5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杨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杨某虽未被刑事处罚,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1年5月12日,该院向法院提出依法给予杨某司法处罚的检察建议。5月25日,法院对杨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

  结合杨某案的办理,2021年以来,简阳市检察院充分运用线索移送、检察建议、专项监督等综合履职监督手段,推动市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近三年来,该院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21件,移送刑事犯罪线索2件,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3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19件。

  为做好不捕“后半篇文章”,针对杨某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该院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深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为企业提供法治服务。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该院通过实地走访、法治宣传、跟踪回访、专项监督等方式帮助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提高法治意识,助力企业在面对矛盾纠纷时依法解纷、规范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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