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
完善网络暴力刑法治理化解“法不责众”困境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是“法不责众”困境,其比传统犯罪中的“法不责众”问题更为复杂,体现在“法”“责”“众”三个方面。在“法”的层面,法律规则的相对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在“责”的层面,因果联系的薄弱导致结果归责的困难;在“众”的层面,归责对象繁多造成法律执行的障碍。因而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应在价值理念层面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理性认识刑法的作用与功能,在实质解决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仅在形式上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二是将网络平台作为规制重点,同时注意应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避现象;三是注意保持网络暴力治理和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相应地,网络暴力刑法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在技术层面为网络平台设置网络暴力防控义务,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二是在立法层面保留追究网络暴力一般参加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将出罪途径放在个案的司法裁量之中;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香香:
物权合同“独立+内在无因+外在无因”的适用优势
目前,我国理论与实践中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要点有四:其一,物权合意是否必要(必要性);其二,如果需要物权合意,该合意是否独立于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合意(独立性);其三,物权意思为债权合同的履行作出,是否以清偿意思为其内在要素(内在无因性);其四,物权合同效力是否受产生清偿原因的债权合同影响(外在无因性)。这四层问题构成了不同立场阵营的坐标系。我国民法典的物债二分体系与法律行为架构,为物权合同提供了逻辑前提,且可容纳双重无因物权合同的解释可能。物权合同“独立+内在无因+外在无因”的适用范式,有其接续物债区分、匹配公示公信、呼应不当得利、延伸自治空间、优化举证分配等解释优势,是可期待的解释方向。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东飞:
明晰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行为人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南京工业大学碳中和法律与政策国际研究院教授杨解君:
内外交互完善我国“双碳”涉外法律体系
“双碳”包含“碳达峰”与“碳中和”两个子概念,与“碳”的排放紧密关联。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实现“双碳”目标,是中国主动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责任的重要体现,须在法治层面积极、主动完善中国的“双碳”法律体系。“双碳”对涉外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中需要涉外法增强对外交往的话语体系,打破以往由发达国家甚至是霸权主义左右的气候治理秩序;二是“双碳”涉外实务问题需要涉外法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在外的合法权益。同时,优良的法治环境也可吸引更多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将资金和技术引入国内。目前,我国“双碳”法律体系与涉外法律体系处于同步建设期,两者融合性较弱,难以为“双碳”涉外事务提供足够的法治支持。为使“双碳”与“涉外”事务顺畅结合,应当使用“外化”国内法与“内化”国际法两种涉外法工具:一方面,在进行国内“双碳”立法时嵌入涉外条款,增加“双碳”法的涉外效力;另一方面,以国际规则转化的方式将“双碳”国际法融入国内立法,达成两者的良性交互。
(以上依据《法学杂志》《中国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求索》,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