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管莹 通讯员衡亭亭 王凯)“在敬老院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对我触动很大,这些失能老年人生活都很不容易,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尊老爱幼,遇事不再冲动。”近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听证会上懊悔地说。
今年1月,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将一起故意伤害案移送涟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情并不复杂,因李某与朋友未经允许到涟水县东胡集镇老陆家的私人鱼塘钓鱼,塘主老陆与李某发生口角,后缠打在一起。在缠打过程中,李某用脚踹了年近六旬的老陆的胸口肋骨位置,导致老陆胸部肋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主动认罪认罚且承担了医药费,并赔偿老陆12万元,取得了老陆的谅解。
根据此前该院制定的《关于开展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方案(试行)》(下称《工作方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符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后作不起诉处理的情形,并告知其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相关事项。李某表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签署承诺书。
2月底,涟水县检察院商请县民政局,安排李某前往涟水县涟城街道敬老院开展4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主要内容包括打扫卫生、开垦菜园、协助院长与老年人谈心,由敬老院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并从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等方面进行打分。3月8日,李某到敬老院报到。3月14日,检察官来到敬老院考察李某公益服务情况时,一位老人称赞道:“他表现很好,做事勤快,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欢乐。”
根据《工作方案》,公益服务合格的,应当组织检察听证。在李某服务期满的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基本案情以及李某参加公益服务的表现。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鉴于李某公益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真心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时修复了社会关系,涟水县检察院于3月28日对李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李某不再执行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