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给力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峻岭:本院受理原告黄利斌诉合肥给力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左峻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大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明茶行诉被告张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6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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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开明易可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百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开明易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332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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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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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左利:本院受理原告蒋凤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左利、代桂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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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坤桦、湖北鄂贸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澜海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坤桦、律晓宾、第三人湖北鄂贸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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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购途到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湖光别院店: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安徽购途到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湖光别院店、合肥和桂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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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飞:本院受理原告罗亨齐诉被告王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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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皖鼎二手车经营部、谢飞翔: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波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皖鼎二手车经营部、谢飞翔、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李荣伟:本院受理原告位持韩诉被告安徽兴浩建设有限公司、曹世永、李荣伟、郭阿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勇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458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28日15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万达店:本院受理原告徐一宁诉被告安徽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万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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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以山、王明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久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赵以山、被告王俊、被告王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皖011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刚:本院受理原告丁宁诉被告任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宗信、陈彩娥、张超、司梦丽:本院受理原告陈梅、徐宏诉被告聂宗信、陈彩娥、张超、司梦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达发、张维国、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德胜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达发、张维国、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3)皖0111民初1677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汤德胜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和证据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和证据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锦灼:本院受理原告孙丛林诉被告林锦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秦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6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武言:本院受理申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武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申松货款60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申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巧乐:本院受理原告姚亚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消费购货款2499元,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7497元、维权过程中的损失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姜洪亮:本院受理原告付广军诉你和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79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为:判决被告姜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付广军劳务费657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2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4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费用121468.61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甘文军、朱超军:本院受理方才身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才身劳务费54220元;二、驳回方才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甘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璐璐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5558号,原告温璐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你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7186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学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周学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1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979.61元、利息3557.16元、费用6370.42元,合计37907.1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后续利息、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947.68元(上述费用合计38854.8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振峰、王艳梅: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0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丹维: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军诉被告王霞珍、第三人董丹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5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世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安路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48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谭海阳:本院受理原告谭阿敏、杨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远远:本院受理原告徐明燕与被告黄远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94号,原告徐明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674元、误工费16500元、护理费162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130元、电动自行车损费960元、鉴定费600元、为被告垫付医疗费300元,以上合计790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柏尔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苗苗、王明军:本院受理原告孙龙龙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大江:本院受理原告强秀丽诉你与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621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14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自堂:本院受理原告李怀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728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14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淮南市聚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阜阳兆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9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文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0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包含罚息)暂计12815.6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6日,后期拖欠本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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