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评估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特别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产生直接影响。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自2020年12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通过部署试点、开展调研、组织研讨等形式,共同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
4月2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在湖北省老河口市召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调研座谈会。38个市县级试点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主任程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吉喜,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通,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宇,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高童非等多位专家学者应邀参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批准逮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能彰显我国刑事司法的外在特征。”在程雷看来,研究逮捕制度,就离不开对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社会危险性评估有提示性条款,列举了几种应当逮捕的情形。但传统上根据经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只能定性,不能定量。
“现在探索对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在定量的基础上进行定性,能够保障强制措施的高质效适用,符合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张吉喜告诉记者。
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单位是如何厘清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因素,又是如何从评估手段、方法、机制等方面,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实质化运行的?
2023年9月,老河口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之一。“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进行进一步探索,构建一体化检察办案机制、常态化共同办案机制、协作化立体评估机制‘三位一体’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工作格局,逐渐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诉讼可控性’为主的综合评估体系。”该院检察长简乐伟介绍道。
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看来,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取证、分析、论证工作,仍有提升空间。“我们对连续两年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取保候审再犯罪案件、累犯案件进行逐人逐案分析,调研社区矫正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执行人员的评价体系,向民警、律师、法官等发放调研问卷,力求客观公正厘清社会危险性评价因素,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奠定基础。”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涵盖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妨害诉讼因素的量化指标评估体系。“试点过程中,我们注重对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提炼总结,动态调整优化评估方法,并通过数字化赋能量化评估的过程,不断提升检察官高质效办案的能力水平。”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关键在于科学性、精准性、实质化。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联合婺城区公安分局统筹制定评估工作机制、社会危险性审查指引和讯问模版、建立科学量化评估体系。“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当采纳量化评估结果建议。考虑到政策调整变化、经验判断差异等因素,我们保留了动态调整的空间,同时规定必要的审批流程。”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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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单位前期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科学构建评估体系、实质化开展评估审查、创新推动数字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为后续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在座谈交流中,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认为,当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依然是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一个难点。他表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对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和高质效办案均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化审查,持续推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构建,更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与会的数位专家学者还从不同角度对下一阶段更好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提出建议:一是要做好对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实证研究,逐步实现从实质化到规范化再到定量化的目标,把实践经验总结好,在探索中不断思考。二是不要拘泥于当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工作方法,各试点院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形成不同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式。三是要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与刑事检察工作紧密结合,比如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更好协作配合等。四是在对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时,可以根据社会危险性的不同情形探索运用统计学方法、专家判断法和利害关系者参与法等不同的评估方法。五是要探索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长效机制,多从以人民为中心角度审视有关举措,为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鲜活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