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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质效办案,推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
· 扎实推进轻罪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 把“抓前端、治未病”摆在更突出位置
· 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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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3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对话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朝晖
蒋长顺 鲍欢

  

  

  

  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紧跟上级部署,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轻罪治理中的功能作用,探索系统化的“不起诉+”新模式,助力提升区域诉源治理成效和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记者:近年来,轻罪案件占比大幅攀升,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如何从轻罪治理出发,实现从“治罪”到“治理”,对检察机关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张湾区检察院是如何应对的?

  汪朝晖:张湾区检察院积极适应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把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一把手”工程,通过落实矛盾化解、探索多元治理、强化诉源治理,在依法能动履职中促进“治罪”和“治理”有机结合。

  2022年4月,我院与区司法局会签了《张湾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对因多种原因未能达成和解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向财政专户预缴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有效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问题。

  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无论是司法机关部门之间,还是检察机关内部,都存在认定标准、证据审查、量刑幅度有差异的现实问题。我院以易发多发轻微刑事案件为切入点,探索制定了《不批准逮捕工作指引》,对10种常见的犯罪案件,适用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条件、范围、标准、处理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办案尺度。同时,就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5类案件制定办案规范指引,细化规则、规范办案。

  记者:目前,张湾区检察院在轻罪治理方面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作?作为基层检察院,有哪些好的经验可以分享?

  汪朝晖:不起诉不等于无责。在刑事犯罪形态和犯罪结构的“双降双升”的背景下,如何贯彻“罚当其责”原则,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我们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是“不起诉+检察意见”,推动行刑有机衔接。建立行政处罚衔接机制,避免出现较轻行为被行政处罚,而同类较重行为因不起诉而逃脱法律制裁问题的发生;强化不起诉后法律监督,防止出现“行刑断档”和处罚漏洞,做到免刑不免责;做好不起诉的后期运用,将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法律文书中如实记载,再犯罪时纳入酌定情节。

  二是“不起诉+检察建议”,推动源头预防。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至八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围绕社会治安、自然资源、金融信贷等重点领域开展类案分析,用好用足检察建议,积极推动制度机制完善、风险隐患化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三是“不起诉+合规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企业合规建设,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出企业管理漏洞,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并将整改情况作为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的重要依据。

  四是“不起诉+公益服务”,教育感化促进悔过。联合受委托进行监督的公安、社区(村)、司法行政等单位,根据实际案情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参与文明交通引导、环境卫生维护等社会志愿服务,社会志愿服务完成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合格后,再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五是“不起诉+宣告训诫”,助力预防再次犯罪。在律师、监护人、亲属、居民、村民等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并签署训诫书,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升教育矫治功能,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六是“不起诉+公开听证”,让阳光司法看得见。对不起诉案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进行释法说理,努力将案子“办得准”又“说得清”,以公开促公正,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

  记者:2024年,张湾区检察院在轻罪治理方面有哪些部署?

  汪朝晖:轻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靠检察机关“一家独奏”,而要“多家联台”携手推进。今年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坚持解放思想,更新办案理念。通过业务拉练、检察官上讲台、以政治说办案、同堂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更新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转变“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观念,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融入检察办案实践。

  二是坚持协调联动,推动形成合力。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会商,统一认识,一体落实政策。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加大对不捕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跟踪力度,推进捕前分流、不捕直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及时转处,在落实政策的同时确保惩处有力。

  三是坚持诉源治理,提升办案质效。注重在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对案发地区、相关领域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涉案单位建章立制、消除隐患,助推有关部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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