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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公益诉讼让妇女权益保障更充分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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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3月0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检察公益诉讼让妇女权益保障更充分更可持续
林仪明 许佩琰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为妇女权益提供更具法律威慑力和执行力的保障。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履职本位,正确理解与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准确把握妇女权益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的受案范围、监督方式、追责方式,让妇女权益保障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更可持续。

  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是完善以宪法为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妇女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首先,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具有重要宣示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旨在通过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妇女权益保障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受案范围,彰显党中央和国家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全面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的决心。其次,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完善意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设立时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国资国土等有形物质利益保护延伸至无形的权利保障领域,其中包括已经通过立法确认的英烈保护、军人权益保护领域等,而不同于上述领域对名誉、荣誉法益的保障,妇女权益公益诉讼通过加强妇女平等就业保障、特殊劳动保护等直接关注到“平等权”这一具有宪法权利属性的利益,强化了公益诉讼助力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特征,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最后,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具有积极实践意义。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对妇女权益保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分布较为分散、责任划定不明确;另一方面妇女权益损害往往源于公司法人、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管理行为或家庭内部成员的加害行为,特殊性的叠加导致妇女权益公益保护领域存在难点、堵点,以立法明确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既有助于克服因个体力量不足导致妇女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又有助于通过法律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机关落实监管、保障职责,确保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要准确把握立案条件、精准选择监督方式,确保取得实效。首先,检察公益诉讼介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应符合必要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一是侵害妇女权益,二是公共利益受损。前者是定性条件,即必须是损害了“妇女”这一群体利益而非其他特定群体利益,且从法律保障的全面性上看,此处的利益应当包含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妇女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后者是定量条件,即应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度,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实践性问题,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概念,故应根据司法实践的普遍经验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进行判断,判断时可以综合考虑损害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影响的程度等。其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保障妇女权益。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内容表述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未明确是行政公益诉讼还是民事公益诉讼,应理解为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又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以确保妇女权益公益诉讼保护的全面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要准确把握被监督对象。以上海检察机关实践为样本,监督对象主要包含对就业歧视、劳动权益保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司预防家庭暴力、解救被拐卖妇女职责的公安机关,防止校园性骚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侮辱女性人格负有监管职责的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最后,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要准确把握违法、侵权判定标准。严格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认定妇女遭受歧视、权益受到损害的边界。如对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问题监督时,应参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之外,一律不能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性别差异性招录;对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问题监督时,应参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明确学校是否未严格履行预防、教育、处置、报告、配合处理、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导致性骚扰问题重复发生,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制定规章、明确人员、教育培训、安全保卫、投诉处理、保护隐私、帮助维权等预防性骚扰措施。

  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是创新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妇女权益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妇女权益保障高质量发展。其一,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应积极又谨慎。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交叉,要充分尊重妇女个人维权,能够通过妇女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的,谨慎启动公益诉讼。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个体没有诉权或者个体维权成本高、意愿不足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可以积极运用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手段,注重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保护妇女权益。其二,着力构建“四大检察”协同保护妇女权益体系。公益诉讼解决的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的问题,涉及个体权利保护、保障的问题,比如家暴的制止防范,很多时候是以个案的方式出现,此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综合作用,如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维权,以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纠正不当裁判,以立案监督的方式加强刑事制裁等以保护受害妇女权益。其三,多方联动、合力共治,画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同心圆”。妇联是妇女权益保障的中坚力量,公安、法院、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妇女权益,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等,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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