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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3月0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以“综合认定”解决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证明难题
周莹莹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历来都是司法实践中极为棘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毒品犯罪方法日益信息化和多样化,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在此类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愈发困难,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也开始探讨能否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设定一些特殊的证明规则,例如,采用综合认定、推定等证明方法,这些证明方法目前已经被规定在相关法律规范文件中,2023年6月《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方法作出进一步细化。综合认定方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难题。为确保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方法被恰当适用,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应当重视运用间接证据和补助证据,依据经验法则进行情理推断;厘清综合认定方法与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等等。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综合认定方法的内在机理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方法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即综合运用全案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究竟何为综合认定,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作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纪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以及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综合认定实际上是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中,司法人员根据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综合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毒品犯罪的证据范围,要求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拓宽了毒品犯罪办案人员的思维方式,不再局限于形式印证,而是强调综合分析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这实际上是以一种整体视角审查案件的方法。同时,综合认定方法也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秉持审慎的态度。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综合认定方法属于证明明知而非推定明知。推定亦是我国司法机关应对证明困难的常见方法之一,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规范中可以得知,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存在证明与推定两种方式。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推定与证明(推论)二者存在事实认定义务、认定方式、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承担上的差异且性质不同。司法人员运用综合认定方法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属于证明明知,而非推定明知。首先,从事实认定义务上来看,推定具有事实认定义务,证明(推论)则不具有。推定与证明(推论)均需在基础事实与认定事实之间达成一种关系,在基础事实已经获得的情况下,如系推定,就必须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综合认定方法中,即便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司法人员仍应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司法人员在运用综合认定方法分析判断主观明知时并没有事实认定义务。其次,从认定方式上来看,推定带有一定程度的法定证据色彩,而证明(推论)则是自由心证。推定的依据限于特定的基础事实,而证明(推论)则可以从相关的全部事实中进行推论得出结论。综合认定方法允许司法人员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然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体现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再次,从证明要求上来看,推定降低了证明要求,而证明(推论)则必须符合证明充分性的要求。综合认定方法并未降低证明要求,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时,仍然需要司法人员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最后,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看,推定转移了证明责任,而证明(推论)并未转移,综合认定方法只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显然并未转移控方证明责任,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证明仍然应由控方承担。总之,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通过证明加以认定是常态要求,而推定则是证明困难或证明不能时的补充。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综合认定方法的具体适用

  为确保恰当适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综合认定方法,从我国刑事司法实务来看,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综合认定方法适用应重视运用间接证据和补助证据,依据经验法则进行情理推断。一般认为,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则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明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多数否认明知是毒品,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除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外,还可以借助从涉毒场所、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生物检材,从被告人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查获的毒品,从被告人体表、随身物品上提取的毒品残留物,以及调取的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信息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当毒品犯罪案件中缺乏口供及其他证据证明时,也可以运用补助证据,依据逻辑和经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像前述提及的这些证据材料虽然并不属于现有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但是其对于办案人员认定主观明知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因此也被称为“补助证据”或“辅助证据”等。办案人员在运用间接证据和补助证据综合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时需要符合经验法则及常识常理常情的要求。

  第二,综合认定方法适用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综合认定方法使办案人员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中可以充分运用常识经验、逻辑推理等方法来认定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的降低。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运用综合认定方法认定主观明知仍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防止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综合认定方法适用应彰显“看得见的正义”,保障辩方充分参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综合认定方法的核心在于综合性,即办案人员需要综合案件中所有的或者尽可能多的可能影响主观明知认定的证据材料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为确保综合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准确性,办案人员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取并了解证据材料中蕴含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而完善的程序保障无疑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彰显“看得见的正义”。在诉讼程序上应当充分保障辩方参与,促进疑点事实的发现,办案人员也应尽可能收集与主观明知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比较毒品犯罪案件中不同的事实主张,在此基础上依据常识常理常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最终认定最能解释全案证据的事实主张,并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的结论。

  综上,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综合认定方法能够弥补此类案件的证明难题,在司法人员素质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中采取综合认定方法,既符合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律,亦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然而,综合认定方法的正确运行需要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内部制约主要表现为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外部制约主要表现为从证据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制。未来,可以尝试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中,细化既有的综合认定方法,完善程序保障措施,不断优化综合认定方法在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证明中的运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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