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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内部数据 开拓数字检察“蓝海”
· 检察一体化让业务数据资源化“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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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2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检察一体化让业务数据资源化“有章可循”
铁璇 李鹤立

  如何深挖数据潜能,让数据“开口说话”,是检察机关激发法律监督强大动能的必答之卷。

  一、厘清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内涵外延

  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内涵。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涉及处理案卡、流程节点、法律文书等环节产生的各类数据和统计分析产生的各类数据,这些数据统称为检察业务数据,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作出业务决策、开展业务指导的重要参考,也是展示检察工作成就和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载体。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的十年间,四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管理、统计工作逐步实现了一网运行,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形成了规模宏大的数据资源池,奠定了检察业务数据化的基础,其间蕴藏着巨大的价值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利用。笔者认为,对原始业务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分析、共享、治理,形成可以进一步应用于更深层次检察监督履职的数据生产要素的全过程,即是业务数据资源化。

  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外延。为了更好地理解阐释业务数据资源化,需要进一步厘清业务数据资源化与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逻辑关系。数字检察包括大数据法律监督,以及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的更深层次的法律监督,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促进解决法治领域的深层次问题,本质是要通过类案的监督办理,追根溯源社会问题,最终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业务数据资源化更多的是立足于数据的监督管理和开发应用,将业务数据从单一指向、碎片化状态向综合指征转化,把业务数据由“沉睡”的静态“唤醒”激活的过程,将产生于检察基础工作的原始数据经过系统整合,形成能够在应用领域发挥深层次作用的活跃数据。业务数据资源化是全面实现数字检察的基础,其深化过程也是数字检察的实现路径。

  二、夯实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基础体系

  筑牢基础才能行稳致远,真实准确是检察业务数据的生命线,也是基于检察业务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石。

  构建科学管理体系。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包括院党组、检察长对案件的管理,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这也是对业务数据进行管理和治理的基本体系。其中,业务部门是本条线数据资源管理的主体,要规范运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确保数据源头的真实准确,更要充分发挥主导性,从业务角度对数据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率进行评估引导,为案件管理部门的数据整合提供方向。案件管理部门要发挥专门管理作用,强化数据审核,将流程监控和数据监管有机结合,将日常检查与专项巡查双管齐下,及时发现异常数据、纠正突出问题。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数据在促进案件质效提升中的关键作用,树立抓数据质量就是抓办案质量的意识,以数据思维全面解析检察工作,对数据治理工作常抓不懈。

  优化业务系统功能。目前,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有案卡1500余张,案卡项目3.3万余个。为更好地服务检察履职办案,要抓住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改造的契机,切实提升数据采集、审核的智能化水平,有效减轻人工填录负担。一是全面梳理案卡填录项目,做好填录控制,充分落实“业务主导”原则,做到既从检察办案实际需求出发,又能充分满足数据采集需求。二是进一步优化案卡填录逻辑控制规则,畅通结构化案卡信息和非结构化法律文书渠道,提高文书自动提取回填、填录智能提醒覆盖程度。三是逐步实现智能化数据审核,强化智能化辅助工具在数据监管领域的深度应用。四是及时更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操作手册,定期发布案卡填录规范,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和案卡填录提供明确指引。

  三、深化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应用实践

  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需围绕法律监督的深层次需求,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以科学的数据管理理念,加快内外数据融合,激发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强大动能。

  发挥一体化优势,实现分级管理。业务数据资源化的过程涉及检察系统的海量数据信息,为打破数据壁垒,充分盘活内外部数据资源,需构建指挥有力、协作紧密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不同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将其匹配给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进行分类施策。对涉及顶层设计的数据获取、存储、治理、分析、共享、管理、安全等问题,应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统一规划,防止脱离检察职责范围、突破权力边界,也避免政出多门、互相矛盾,确保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和集约高效使用。检察业务数据绝大多数来源于基层检察机关,肇始于基层检察人员的检察办案活动,基层检察机关更要善于在工作中总结提炼,敏于发现数据整合线索。各级检察机关要统筹协作,形成集聚效应,加速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

  注重融合化发展,凝聚共赢合力。一方面,要坚持“眼睛向内”。检察人员应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强内部数据汇聚、整合、优化、提炼,界定重点数据,确保将真正对检察监督办案有价值的核心数据纳入业务数据池。在此基础上,对数据池进行深度开发,综合发现履职线索、发案趋势和办案规律,以数据支撑决策,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赋能高质效法律监督。另一方面,检察人员应积极拓展和合理使用外部数据。外部数据分散在执法司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针对执法司法工作的参与者或者被监督对象,获取其数据并与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比对碰撞,有助于更好地发现监督线索。在外部数据的获取、管理和使用方面,要以有用为前提,以安全为保障,通过便捷、经济、有效的方法,推动数据共用共享,打破“数据孤岛”。

  (作者分别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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