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手表、手环。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表、手环。1月11日,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智能录像手环,拍摄时无声无指示灯、完全隐蔽……”2022年3月,家住通州的小朱在网上看到一个销售具有偷拍功能运动手环的短视频,抱着怀疑、求证的心态下单购买了该商品。收到货后,小朱发现手环确实具有相关功能,很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于是向警方报案。
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月,通州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陈某、叶某陆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叶某如实交代了售卖智能录像手环、手表的过程。
陈某在广州市某电脑城经营着一家销售安防监控设备的店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监控类摄像头。2021年10月的一天,陈某看到有网店销售具有秘密录音录像功能的手环、手表,而且销量比较高,认为这是一个新“商机”,于是开始寻找手上有货源的人。
在找到具有货源的上家网名为某科技手表(侦查中)和叶某后,陈某在网络平台通过网上店铺或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智能录像手环等商品,客户下单后,他将客户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代发商品。在金钱的诱惑下,陈某和叶某虽然明知销售此类产品涉嫌违法,仍抱着侥幸心理持续出售。叶某除了为陈某代发此类商品,也在自己的网店销售。
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至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陈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的金额为4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叶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手表的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1840元。
经鉴定,涉案智能录像手环、手表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023年12月29日,通州区检察院对陈某、叶某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禁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商家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为赚取利润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电子产品,否则将触犯法律。广大消费者也不要随意购买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亦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